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19號
上 訴 人 賴春甘
孫王嬌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不
動產信託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0日本院105年度
訴字31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00,2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此
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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