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不動產信託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119號
TCDV,105,訴,3119,2017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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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19號
上 訴 人 賴春甘
      孫王嬌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不
動產信託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0日本院105年度
訴字31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00,2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此
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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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