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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424號
TCDV,105,訴,1424,20170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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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24號
上 訴 人 盧聰勤
被上訴人  孫何玉霞
      黃孫燕雪
      孫麗欣
      孫薪宜
      孫天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1月1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24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60萬0650元(〈12263+915〉
×850/2=56006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萬480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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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