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5年度,909號
TCDV,105,監宣,909,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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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909號                                           
聲 請 人 古清欽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古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古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古清欽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古芳之監護人。
指定古秀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古芳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古清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古芳之子,古芳於99年間起因重 度失智症等經家人送醫治療均不見起色,不能處理自己生活 事務,情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宣告 古芳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指定關 係人即古芳之女古秀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 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 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 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 第1 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 項、第1111條之1 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為證,並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 名)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本院審酌於鑑定人即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 院林杰民醫師前訊問古芳之結果,並參酌鑑定人林杰民醫師



所為之鑑定意見即古芳罹患腦血管疾病及失智症,其腦傷已 達極度障害,無認知能力與口語能力,無法管理自身帳目, 健康照顧事務需專人照顧,無法理解他人言語,無法表達自 身意願,鑑定古芳「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 情(見卷附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106 年2 月 17日慈中醫文字第0000000 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認 古芳因腦血管疾病與失智症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已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 果,是聲請人聲請對古芳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 ㈡古芳之配偶已歿,除聲請人外之古芳其餘子女,均同意由聲 請人擔任古芳之監護人、由古秀娥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等情,有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 、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 、古芳之女古秀枝古秀梅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佐。本院審 酌各情,且認聲請人為古芳之至親,由聲請人任古芳之監護 人,當能盡力維護古芳之權益,並予以適當之照養療護,爰 為古芳之最佳利益,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並指定古秀娥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末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 同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 冊,並陳報法院;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 要時延長之;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 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此為民法第1113條準 用同法第1099條、第1109條第1 項所明定。準此,聲請人於 監護開始時,應會同本院指定之古秀娥,於2 個月內開具古 芳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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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