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51號
原 告 鄭佳泓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張尹馨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上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