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186號
TCDV,105,家訴,186,201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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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86號
原   告  陳燕娟
兼訴訟代理人 陳永裕
被   告  陳雪籽
       陳翰強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秀琴
被   告  陳秋霖
兼訴訟代理人 陳俊銘
被   告  鄭陳敏仔
兼訴訟代理人 陳金坤
被   告  陳欽德
訴訟代理人  陳淑媛
       陳芬媛
       陳豔媛
被   告  陳義隆
訴訟代理人  陳政良
被   告  陳進旺
       陳進發
兼訴訟代理人 陳進興
被   告  王陳綉足
       陳秀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
陳稱本件仍有再調查之必要,聲請再開辯論,爰裁定本件應再開
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辦
公大樓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將其聲請再開辯論狀
繕本(含附件),逕送被告。又被告陳進興陳進旺陳進發
王陳琇足、陳秀里,應陳報已辦理公同共有繼承(被繼承人陳欽
源)登記之最新土地登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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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