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陳志建
相 對 人 陳浡鋐
陳莉云
陳汶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指定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丙○○(男、86年9月 10日生)、乙○○(女,88年9月1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甲○○(男89年11月29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之叔叔,相對人之父母、祖父母均相繼 死亡。為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聲請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 監護人,並請求選任相對人之阿姨丁○○(女、55年1月15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等語。
二、按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 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 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 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 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 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 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民法第1094條定 有明文。再者,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 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人 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監護人 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 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 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法人為 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 人之利害關係,同法第1094條之1亦有規定。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
謄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進行訪視,結果略以:「一、監護 意願評估:就本會此次訪視所知,聲請人具擔任未成年子女 們監護人之意願。二、親職時間評估:就本會此次訪視所知 ,未成年子女們自出生後即與其等之父母及聲請人一家同住 至今,且自未成年子女們之父母於民國101年過世後,聲請 人即作為未成年子女們之主要照顧者,而聲請人表示現未成 年子女們年紀皆較長,已能自理生活,未成年子女一亦將於 12月19日入伍,而未成年子女二現就讀嘉陽高中,每天早上 6點半會自己出門搭校車,晚上6點回家,未成年子女三則因 與聲請人之大兒子就讀同所高中,故是由聲請人負責接送, 另據聲請人表示,未成年子女們若有就醫之需求,皆會是由 聲請人或聲請人之配偶帶其等前往就醫,另聲請人皆會利用 未成年子女們下班、放學後之時間,與其等聊天以了解其等 在校學習狀況,聲請人亦對其等之人際交往狀況尚屬了解, 本會評估未成年子女們現已分別年滿19歲、17歲、16歲,皆 已能自理生活,相較於實際上之照護,現階段未成年子女們 較需要情感上之支持與陪伴,聲請人皆能利用未成年子女們 之空閒時間與其等分享生活狀況,本會評估聲請人應具足夠 之親職時間用以陪伴未成年子女們。三、照護境評估:就本 會此次訪視所知,目前之住家為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們共同 擁有之房屋,未來亦無搬家之打算,未成年子女一、三皆有 自己獨立使用之空間,未成年子女二則與聲請人之大兒子共 同使用一間房間,本會於訪視時觀察,室內通風良好,環境 乾淨整潔,並無堆放雜物,住家外即有公車站牌,且住家店 面即是生鮮超市,亦鄰近菜市場,開車約15分鐘即能到達童 綜合醫院,生活機能良好,就醫亦屬便利,交通尚屬便利, 本會評估應適合未成年子女們居住。四、教育規劃評估:就 本會此次訪視所知,未成年子女一將於12月19曰入伍,目前 尚無打算繼續升學,未成年子女一亦表示等當完兵再考慮是 否升學,未成年子女二現就讀嘉陽高中資處科,未來應無升 學打算,預計畢業後即開始就業,未成年子女三現就讀清水 高中,學業成績良好,未來應會選擇持續升學,聲請人表示 皆會尊重未成年子女們之升學意願,而教育費用來源目前皆 是使用未成年子女們母親之遺產支付,未來應會繼續使用未 成年子女們母親之遺產支付,若有不足則未成年子女一未來 當完兵就業後,即能協助支付,本會評估聲請人之教育規劃 及費用來源皆屬合理及可行性。五、監護能力評估:就本會 此次訪視所知,聲請人目前身體健康狀況良好,每年皆有定 期接受健康檢查,並無抽菸、喝酒、服用藥物之習慣,亦無
精神相關疾病;目前為倉庫管理人員,每月收入約2萬多元 ,聲請人自述因未成年子女們之學費有慈濟全額補助,故其 不須支付,而未成年子女們之生活費、醫療保險、健保等費 用皆是從未成年子女們母親之遺產支出,另聲請人表示未成 年子女們母親之遺產約有100多萬元,應能支付至未成年子 女們成年,另聲請人表示目前與未成年子女們共同持有房屋 一棟,聲請人目前名下並無負債,每月收支皆能平衡;在支 持系統部分,聲請人表示目前有慈濟基金會會固定關心未成 年子女們之生活,亦有補助未成年子女們就學費用,且未成 年子女們之阿姨亦居住於目前住家附近,常會到家裡關心末 成年子女們之生活,然未成年子女們現年紀皆較長,已較不 需要他人協助照;顧,但若有需要,則未成年子女們之阿姨 仍能協助。綜上所述,本會評估聲請人應具備擔任未成年子 女們監護人之監護能力。六、子女意願評估:就本會此次訪 視所知,未成年子女們自民國101年父母相繼過世後,即由 聲請人擔任其等之主要照顧者至今,未成年子女們皆認為其 等受照護狀況皆無不妥之處,亦認為未來維持目前受照護之 安排即可,亦能接受由聲請人擔任其等之監護人。七、綜合 評估:就本會此次訪視所知,未成年子女們自小即與聲請人 共同居住至今,聲請人亦從民國101年起開始擔任未成年子 女們之主要照顧者,期間未成年子女們受照顧狀況皆無問題 ,且聲請人目前身體健康狀況良好,經濟尚屬穩定,又未成 年子女們亦有未成年子女們母親之遺產能作為生活支出來源 ,而聲請人之支持系統尚屬完善,亦有擔任未成年子女們監 護人之意願,且未成年子女們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其等之監 護人。綜上所述,本會評估聲請人應適任未成年子女們之監 護人。第四部分:停止親權及選定監護人之具體評估建議具 體評估建議:一、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具體建議:建 議選任陳建志為未成年子女們之監護人」等語,有該基金會 105年12月23日財龍監字第1051850號函所附之臺中市政府委 託龍眼林基金會辦理法院交查監護案件調查訪視選定監護人 監護訪視調查表在卷可稽;另相對人等人均到庭亦陳稱:伊 等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等語。本院綜合上情,認由聲請 人擔任相對人等人之監護人,始符合相對人等人之最佳利益 ,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等人之監護人,並指定丁○○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末按民法第1099條第1項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 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 並陳報法院。是聲請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會同丁○○
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