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劉誠文
特別代理人 劉華州
聲 請 人 劉育含
特別代理人 劉林美雲
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二
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劉育含(男、88年1月22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劉育含(女、88年1月22日生)。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97 條、非訟事件法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 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家 事 法 庭 法 官 顏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