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2217號
TCDV,105,司繼,2217,201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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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217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受 選任人 許崇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許永順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許崇賓律師為被繼承人許永順之遺產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許永順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 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許永順(男、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 中市○區○○○道○段000巷00號)於101年9月7日死亡,其 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 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依法聲請為被繼承 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繼承系統表及除 戶戶籍謄本(以上均影本)等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且被繼承人之法定繼 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 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此有聲請人提出 前揭書證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102年度司繼字第1158號 、103年度司繼字第892號卷宗核對無訛,堪信為真實,從而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屬非 訟事件,其審判範圍本不受當事人請求之範圍所拘束,即具 有聲明之非拘束性及法院之自由裁量,本院自得依職權裁量 選任適當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律 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該公會已來 函推薦由許崇賓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此有該律師公會 105年10月12日中律梓三字第1050419號函暨所附該公會推薦 人選基本資料表乙件附卷可稽。茲審酌許崇賓律師為執業律 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 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 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



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許崇賓律師擔任被繼承人 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銷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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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