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608號
TCDV,105,司拍,608,201702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俊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川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木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
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川澐建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川慶建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 之債務清償,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21日設定新臺幣(下同) 1,9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4年 4月20日,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皆依照雙方 約定,並經登記。嗣債務人川慶建設有限公司張木井、廖 本儀於105年4月12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二張 面額各為15,310,972元及15,357,589元,到期日皆為105年8 月25日,詎屆期提示尚有6,638,042元及自民國105年8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未獲清償,而 債務人已於105年12月8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 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約定事項、 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川慶建設有限公司雖為抵押物 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具狀陳報:__有向聲請人借款 本金■金額轉換■元乙事,惟抗辯其已清償部分款項,迄今 僅
積欠聲請人本金■金額轉換■元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 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 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 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 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 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 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 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1/1頁


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澐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慶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