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627號
TCDV,105,司促,33627,2017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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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27號
債 權 人 長億新平華廈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彩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秀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查報本件管理費之計算式及積欠管理費之相關釋明文 件(如管理費繳款明細表)。㈡提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 區○○路000號10樓」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此項裁 定已於105年12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然債權人迄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揆諸前項說 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駁回其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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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