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444號
債 權 人 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CHIVA JAY-MAR TULIAO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20元或39375元,倘為
前者,請就逾39375元部分另行提出釋明資料,倘為後者,
請具狀更正本件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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