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80號
TCDV,105,司,80,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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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李燿嘉
代 理 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相 對 人 沂峰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禎
代 理 人 林鵬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葉梅瓊會計師為相對人沂峰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惟從未持有相 對人公司之資料,經聲請人向相對人公司請求提供均不獲回 應。相對人公司之財產及帳目始終不清,相對人公司之財務 狀況如何?公司資產有無遭不當揶用?況數年來相對人多次 稱有發放股利,然聲請人均未取得任何股利,益見相對人有 製作不實假帳之情形,聲請人均有了解之必要。又聲請人要 求相對人提供自102 年起之公司財務報表、公司每月支出收 入明細、股東會議事錄等相關資料,卻屢遭拒絕相對人顯刻 意隱瞞公司營運財務狀況,迴避股東之監督,爰依非訟事件 法第172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 檢查人,請求鈞院選任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指定之會計師擔任 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 形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
(一)聲請人在公司擔任裁紙工作已十餘年,從未提出要核對任 何資料之要求,其所述內容均非事實,且相對人公司於10 2年5月10日曾召開股東會議,聲請人並親自出席,另自10 4年至105年間相對人公司召開各次會議討論公司業務,含 聲請人在內之所有股東均到場參與。又相對人自104年9月 起召開之會議,聲請人均未表示意見或要求查看任何帳務 資料。
(二)聲請人自公司創立時即身為股東兼裁紙人員,對於公司之 經營及開銷狀況自知之甚稔,否則豈會二度同意減少分紅 讓公司持續經營下去?故其所稱向相對人公司請求提供均 不獲回應,相對人公司之財產及帳目始終不清,相對人公 司之財務狀況如何,公司資產有無遭不當揶用,況數年來 相對人多次稱有發放股利,然聲請人均未取得任何股利、



相對人有製作不實假帳云云,皆屬無的放矢,實不足取。(三)立法者為避免少數股東濫用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乃 於94年間增訂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但書規定,故少數 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時,法院 除形式上審核是否具有該條項要件外,尚應審酌有無權利 濫用之虞。聲請人既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如對公司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有所懷疑,自可請求依相對人公司登記資 料所示之監察人陳應陞行使公司法第218 條之檢查權,或 於相對人召開各次會議討論時提出主張,惟聲請人均捨此 不為,遽然提出本件聲請,應認無必要性且有權利濫用之 情形等語,資為抗辯。
(四)並聲明:聲請駁回。
三、按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程序處理,法院僅須形式上審查 是否符合非訟事件程序上之要件,無需為實體上之審查,倘 利害關係人有所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為實體上 之裁判,以謀解決,非訟事件法院不得於該非訟事件程序中 為實體上之審查及裁判(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49 號裁 定參照)。次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 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245 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 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 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參照)。四、經查: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2. 5 %以上股東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股東股 權分配表為證(見本院卷第7頁),核與相對人提出之104 年1 月以來之股東名單相符(見本院卷第20頁),且為相 對人所不爭執,則聲請人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法並無 不合。
(二)相對人雖辯稱聲請人先前參加公司會議均未為相關主張, 亦未請求監察人行使公司法第218 條之檢查權,遽然提出 本件聲請,應認無必要性,且係權利濫用,依94年間修正 增訂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但書之立法意旨,應予駁回云云 。然查:
1、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平時並無參與公司經營之權,僅能依 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查閱與抄錄業經製作完畢之章 程、股東會議事錄及財務報表等簿冊,或於股東常會時表 決承認董事會製作之相關表冊,縱少數股東得參加股東會 並取得製作完畢之財務報表,或於會中提出質詢,仍不足



認其已能明悉公司經營全貌,為彌補經營與所有分離所生 欠缺或弊端,有必要賦與股東得行使對公司之平時監督權 ,取得公司財務報表等相關文件之管道。惟為防止少數股 東濫用此一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故公司 法嚴格其行使要件,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 3 以上,且必須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 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限。是在立法上,已就行使檢查 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 加以斟酌、衡量,倘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 數3 %之股東之要件,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對公司業務 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公司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況公 司股東非必為具有查帳專業知識之人士,亦非如監察人依 公司法第218 條規定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 核簿冊文件,並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自不能僅因少數股 東曾出席公司相關會議且未表示意見,即否定其事後聲請 選派檢查人之必要,否則無異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本件 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目前既有質 疑,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法院選任具有專業知識之檢查 人查明實情,自有其必要性。是相對人上開辯詞並無足採 。
2、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固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 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 ,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而將關於公司之 財務及業務帳目,其檢查權及查核權交由公司監察人行使 ,然為保障股東投資權益,免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不作為 、非專業或欺瞞,自有透過與董監事無關之檢查人,查核 公司財務狀況之必要,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因而允許股東 享有此項權利,其本質為股東共益權。檢查人設置之目的 及功能既與監察人不同,則檢查人之選任,自不以公司之 監察人怠於行使檢查權為前提,縱經監察人檢查後,亦無 礙少數股東隨時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行使檢查權限。故相 對人指摘聲請人未先請求監察人行使檢查權云云,自屬無 據。
3、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 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而所謂權利濫用,係指 當事人行使權利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而言,且權利濫用 之適用,應基於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而為解釋,若當事 人行使權利,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且無違公共利益 或逾越法律所定該權利之目的時,即不在該條所定之範圍 內。又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權限,其目的除為保障



股東投資權益外,實亦隱含使公司健全發展之目的,即藉 由檢查人檢查之外部監督行為,促進公司會計健全及公司 負責人業務執行適法,並確保全體股東權益,且實施檢查 之結果,果公司會計健全、執行業務適法,自無損害公司 利益可言,若然確有不法,亦係為全體股東謀求早日揭弊 ,而有利於股東權利,要不得任意拒絕或指為損害公司利 益。本件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 人,乃本於法律賦與股東共益權之行使,相對人亦未提出 證據可認聲請人有何專為損害公司權益,或係於短期間內 重複、多次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而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 運之情事,要難認本件聲請有何權利濫用可言。況檢查人 之權限在於將其檢查之結果報告選任機關之法院,且檢查 之範圍,事涉專業,應由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之必要性 ,本諸專業之確信,在法院之監督下,自行裁量為之,若 檢查人有違法或濫權情形,相對人亦得另謀救濟,且檢查 人之檢查範圍,僅限於公司帳目、財產,若相對人之財務 制度健全,當不致因檢查人之檢查,而對公司營運發生影 響。故相對人辯稱聲請人濫用權利云云,亦無足取。 4、至於相對人擷取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判決內 之第二審判決意旨,其內容係法院已選派檢查人,嗣檢查 人依公司法第8 條第2項、第245條代表公司訴請原董事長 等人交付業務帳冊所生訴訟中,關於檢查範圍之實體爭執 ,與本件所涉應否選任檢查人事宜,案情不同,自無從比 附援引,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 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關於檢查人之資格,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會 計師公會推薦適合擔任相對人檢查人之適當人選,該公會以 105 年12月27日中市會字第105473號函推薦葉梅瓊會計師( 聯絡地址: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17樓之1,聯絡電 話:04-23203012 )為檢查人(見本院卷第24至25頁)。本 院審酌葉梅瓊會計師具有專科學歷,目前為比捷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會計師,學理及實務經驗兼備,且係由臺中市會計師 公會推薦,應能本於專業知識,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 及盈虧情況予以檢查,對於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亦能適 時維護及保障,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葉梅瓊 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 及財產情形。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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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沂峰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