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凌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健偉間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