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7號
上 訴 人 朱淑宜
被 上 訴人 廖兆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5日
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台幣(下同)273萬4741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萬2189元,茲
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