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410號視同上訴人 林彥志 林三榮 林永吉 林永場 林永塗 林董勇 林進達 林中將 林福源 林寶英 林玉柑 林茂雄 林進礶 林藝庭 林振德 林慧茹 林縣亮 林東信 林森地 林昭卿兼上列19人訴訟代理人 林進福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複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楊璧榕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經南 林倉成 林參進 林九分 林萬文 謝林素梅 林榮賀 吳桂森 吳同慶 黃福清 吳榮洲 黃淑秋 黃億汎 黃億誠 林火杉 林棟樑 林月裡 林張玉雲 林春霞 林春蓮 林志長 林陳哂 林志欣 林采縈 林駿佳 林才真被上訴人 謝吳金花訴訟代理人 謝文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3 月10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1 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陳玟珍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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