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4年度,410號
TCDV,104,簡上,410,2017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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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410號
視同上訴人 林彥志
      林三榮
      林永吉
      林永場
      林永塗
      林董勇
      林進達
      林中將
      林福源
      林寶英
      林玉柑
      林茂雄
      林進礶
      林藝庭
      林振德
      林慧茹
      林縣亮
      林東信
      林森地
      林昭卿
兼上列19人
訴訟代理人 林進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楊璧榕律師
視同上訴人 林經南
      林倉成
      林參進
      林九分
      林萬文
      謝林素梅
      林榮賀
      吳桂森
      吳同慶
      黃福清
      吳榮洲
      黃淑秋
      黃億汎
      黃億誠
      林火杉
      林棟樑
      林月裡
      林張玉雲
      林春霞
      林春蓮
      林志長
      林陳哂
      林志欣
      林采縈
      林駿佳
      林才真
被上訴人  謝吳金花
訴訟代理人 謝文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3 月10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1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陳玟珍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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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