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52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郭佩青被 告 林志寶 林素貞 林素華 林煌裕 林煌祥 鄭富吉 鄭凱中 林子廷 林川 張文寬 張文宏 張春暖 張淑敏 鄭林秀碧 陳建仁 陳俞宏 陳佳寧 陳庭欣 陳俞先 林張壽美 林士峰 林士傑 林初梅 陳秀美 林沛瑢 連榮文 卓美珠被告兼上一人及下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杏雪被 告 卓英男 卓英仁 卓淑貞 林文賢 陳林麗姿 連榮吉 連杏芬被告兼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榮浤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關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0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54平方公尺」。 理 由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 明。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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