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152號
TCDV,104,家訴,152,201702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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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5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郭佩青
被   告 林志寶
      林素貞
      林素華
      林煌裕
      林煌祥
      鄭富吉
      鄭凱中
      林子廷
      林川
      張文寬
      張文宏
      張春暖
      張淑敏
      鄭林秀碧
      陳建仁
      陳俞宏
      陳佳寧
      陳庭欣
      陳俞先
      林張壽美
      林士峰
      林士傑
      林初梅
      陳秀美
      林沛瑢
      連榮文
      卓美珠
被告兼上一人
及下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杏雪
被   告 卓英男
      卓英仁
      卓淑貞
      林文賢
      陳林麗姿
      連榮吉
      連杏芬
被告兼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榮浤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關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0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54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 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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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