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原 告 王福榮
張淑真
李正庭
黃銘士
廖明宗
黃增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 代理人 柯連登律師
被 告 巨僑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燦文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蔡仲威律師
鍾明諭律師
複代理人 賴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21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