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209號
TCDV,104,勞訴,209,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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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原   告 王福榮
      張淑真
      李正庭
      黃銘士
      廖明宗
      黃增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 代理人 柯連登律師
被   告 巨僑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燦文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蔡仲威律師
      鍾明諭律師
複代理人  賴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21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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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僑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