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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131號
TCDV,103,訴,2131,2017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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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一、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定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35,29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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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