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扣更一字,106年度,1號
TCDM,106,聲扣更一,1,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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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扣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
犯罪嫌疑人
即應受扣押
裁定之人  羅健榮
上列聲請人因犯罪嫌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扣押犯罪
嫌疑人所有之財產,經本院裁定(105年度聲扣字第2號)後,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發回(105年度抗字第586號),本院
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 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扣押裁 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同法第133條之1第3項第1款、第 2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司法警察官 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亦得依上開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 ,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同法第133條之2第1項、 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及附掛子 車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之實際車主為犯罪嫌疑人羅 健榮,因羅建榮駕駛該車輛多次非法傾倒事業廢棄物於臺中 市南屯區春社段128、129、129-1、130、130-2、130-4等地 號緊鄰高鐵高架橋旁、筏子溪旁空地,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聲請人認有扣押其所有如附表所示車輛之必要,以 防犯罪嫌疑人將該犯罪工具變賣隱蔽事證,並保全沒收或追 徵,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3項、第133條之2第2項 規定,聲請核發扣押裁定等語。
三、查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及附掛子車車牌號碼 00-00號營業半拖車原屬案外人江發輝所有,嗣於民國103年 11月30日出售予黃錦明。又上開P6-60號附掛之子車,原係 於101年11月間連同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出售 予羅建榮,經羅建榮使用約2年後,因與江發輝互換,故而 改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聯結,嗣再於103年 11月30日一併出售予黃錦明等情,有江發輝羅建榮之調查 筆錄,及江發輝黃錦明之中古汽車買賣合約書、江發輝羅建榮之汽車買賣合約書在卷可稽,足見犯罪嫌疑人羅健榮 並非如附表所示車輛所有人,該車輛之所有人應為黃錦明黃錦明涉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



00000、16538、18439、19084、19710、20746號提起公訴在 案)。羅建榮既非如附表所示車輛所有人,亦非該車輛持有 人或保管人,則本件聲請將其列為應受扣押裁定之人,於法 自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 官 杭起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鄭郁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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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