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伯敬
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
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伯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伯敬前犯竊盜罪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37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6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