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庭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32號、106年度執字第296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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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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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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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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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03月20日 │105年05月18日 │104年12月18日至104│
│ │ │ │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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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5年度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9177號 │偵字第9177號 │偵字第203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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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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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中簡字第 │
│ │ │1332號 │1332號 │2309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5年12月12日 │105年12月12日 │105年11月21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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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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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中簡字第 │
│ │ │1332號 │1332號 │2309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01月10日 │106年01月10日 │105年12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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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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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署106年度 │
│ │字第2803號(編號1 │字第2803號(編號1 │執字第2967號 │
│ │、2已定刑4月) │、2已定刑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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