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6年度,264號
TCDM,106,交易,264,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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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憲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
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憲綸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據告訴人紀淑琴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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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