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5年度,4號
TCDM,105,金訴,4,2017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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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訴字第10號
                  105年度金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國財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貴閔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呂采甄
      黃唯品 (原名黃雅娟)
      詹鳳鳴
      羅惠云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廖元應律師
被   告 劉翰愷
      魏秀塀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智翔律師
被   告 江婕綺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姿君律師
被   告 官子雲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被   告 謝東英
選任辯護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呂瑋宸
選任辯護人 張庭維律師
被   告 陳羿靜
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律師
被   告 陳志達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陳淑燕
選任辯護人 詹仕沂律師
      蕭珮郁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
偵字第5405、13514 、27890 號),移送併辦(104 年度偵字第
00000 、16894 、16895 、16896 、17977 號),及追加起訴(
104 年度偵字第17977 、24348 、290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彭國財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 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之。扣案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呂采甄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 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之。扣案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三、黃唯品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 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之。扣案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四、詹鳳鳴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 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之。扣案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五、羅惠云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 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之。扣案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六、劉翰愷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 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 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七、魏秀塀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 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 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八、江婕綺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 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 均沒收。
九、官子雲謝東英呂瑋宸陳羿靜陳志達陳淑燕均無罪 。
犯罪事實
一、緣「優極網(eAdGear )公司」係在美國設立之公司,網站 架設於境外,宣稱可替全球各地之商業網站增加瀏覽人次,



提升商業網站之網路搜尋排名次序,使用者申請開立帳號並 登入後,即成為免費會員,惟必須繳納美金2,000 至6,000 元不等之費用後,始成為可點擊廣告累積紅利之付費會員。 該集團之經營型態,係利用紅利、獎金制度吸引不特定民眾 加入成為新進會員,復由新進會員介紹下線以抽取佣金,經 營手法如下:
(一)「優極網(eAdGear )公司」之會員等級區分為免費、顧 問、總監、珍珠(下有3 個總監)、藍寶石(下有3 個珍 珠)、紅寶石(下有3 個藍寶石)、翡翠(下有3 個紅寶 石)、翡翠1 (下有1 個翡翠)、翡翠2 (下有2 個翡翠 )、翡翠3 (下有3 個翡翠)等級,投資人可支付美金 2,049.95元購買1 單位『完美總監套裝』,產品內容為 2,000 ePoints+2 ,400 ePoints、4,000 廣告信用值-eCr edits 、1 個免費域名(1 年內)、託管服務1 年計畫 eSite 、包含3 個月的(MPV30 )或支付美金6,000 元購 買1 單位『豪華套裝』,產品內容為6,000ePoints+7 ,00 0ePoints、18,000廣告信用值-eCredits 、3 個免費域名 (1 年內)及託管服務1 年計劃、包含6 個月的(MPV30 )、包含第1 年$49.95美元的網路管理套裝,投資人每投 資1 單位即取得1 組架設於境外之優極網網站(網址: www .eAdGear .com )帳號、密碼,每單位投資每日至上 開網站點擊30至300 則(後期改為200 則)電子廣告者, 可按點擊廣告數獲得eCredits,凡每單位投資每日之eCre dits超過30者,優極網即就當日公司總獲利按所有投資者 帳戶內之ePoints 分攤,再行計算每日每ePoints 可分得 之點擊獎金;另點擊廣告可累積衝浪獎勵(eReward ), 每累積2 萬5,000 點之衝浪獎勵,可兌換25美元之亞馬遜 禮券。
(二)不特定民眾成為前揭各級會員後,除可獲取上開套裝內容 ,尚可參加「優極網(eAdGear )公司」獎金分紅制度, 即會員每介紹1 人加入「優極網(eAdGear )公司」,可 按第1 層下線購買套裝金額分得百分之8 至15(後期改為 12)不等之推薦獎金;自第2 層下線起,按其會員等級, 即顧問以上等級可領取8 代以內,紅寶石以上等級則不限 代數領取不同百分比之代數獎金(包含點擊及推薦獎金) 。所領取上開所有獎金,百分之40部分轉換為會員帳戶內 之ePoints ,以增加其基數利於領取更多點擊獎勵,百分 之60部分可轉換為eCash ,嗣會員欲兌領時,按1 :1 將 eCash 轉換為美金匯入會員所指定之金融帳戶;或將eCas h 轉入優極網與VISA公司之聯名預付卡內由會員自行兌領




二、詎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原名黃雅娟)詹鳳鳴、羅惠 云、劉翰愷魏秀塀(即劉翰愷之母)及江婕綺(即劉翰愷 之妻)等人分別經上線介紹知悉上開會員制度後,即加入成 為會員,其等雖未參與優極網公司之實際經營,不知優極網 公司財務運作與吸收資金使用之方式,而無共同違法經營銀 行業務吸金之犯意聯絡,然其等知悉優極網公司招募會員給 付推薦獎金與組織獎金之方式,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 給予獎金,並非基於會員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作為 回饋獎金,竟仍與其他真實姓名不詳策畫、推動「優極網( eAdGear )公司」之成年人共同基於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意 聯絡,由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在中壢地區,羅 惠云、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在臺中、彰化地區成立團隊 ,並相互支援,而在臺北、臺中、彰化及高雄等地分別舉辦 多場說明會,說明「優極網(eAdGear )公司」之制度,會 員只需拉3 名會員加入,以團隊組織方式即可獲利甚豐,鼓 吹、遊說在場之人加入投資,公開招攬不特定民眾參加「優 極網(eAdGear )公司」,而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 起,招募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投資人(各投資人加入時 間、投資金額均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
三、案經陳浤銘等人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 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即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 云、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被告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彭國財及其 等選任辯護人對於卷內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 104 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二第250 頁、卷三第52頁),被告 詹鳳鳴黃唯品呂采甄羅惠云之選任辯護人固對於被害 人手寫之交易明細爭執證據能力(本院104 年度金訴字第10 號卷三第52頁反面),而此部分之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例外之 適用,故無證據能力,惟本院以下援引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 ,均非被告詹鳳鳴黃唯品呂采甄羅惠云之選任辯護人 爭執無證據能力之證據,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彭國財等8 人固坦承經由上線之介紹加入優極網 成為會員,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其 等辯解如下:
1、被告彭國財辯稱:伊不曾請人來投資優極網,伊是請他們 來購買網路行銷套裝,伊認為優極網的套裝物超所值,且



沒有所謂臺中團隊或中壢團隊,伊只推薦太太、兒子及呂 采甄加入云云。被告彭國財之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以:購 買「完美總監套裝」加入優極網折合臺幣約62,000元,其 實在當時架站的費用是較低的,尤其還包括廣告點擊提升 知名度的服務,故此部分應屬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 稱之「合理售價」,另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規定之「 行為人」,實務上認為係擔任傳銷之重要職務或可以參加 公司重大營運事項,然被告彭國財僅是一名會員,雖然底 下有下線,但沒有因此可以參加公司的營運,或因此有更 多的獲利等語。
2、被告呂采甄辯稱:伊不是中壢團隊的負責人,伊主要是在 銷售推廣平臺的套裝云云;被告黃唯品辯稱:伊等都是要 使用廣告平臺,點擊廣告是附加的,沒有點擊就沒有分紅 ,伊主要訴求是廣告平臺云云;被告詹鳳鳴辯稱:優極網 沒有所謂的負責人,在臺灣是以網路方式線上註冊,有很 多團隊在經營的網路行銷,不是只有伊等在經營,伊本身 是小企業的企業主,伊在網路上有購買廣告參與流量交換 ,要每天提供流量,伊自己的廣告才免費,伊公司所參與 美國優極營銷的分紅均屬於浮動,每天都不一樣云云;被 告羅惠云辯稱:伊不是優極網負責人,也不是行政人員, 伊本來是有保養品及食品的公司,買這個廣告平臺有200M B 的空間,透過點擊,可以去做免費廣告,會員在不同IP 位置互相點廣告就可以創造出流量,使消費者容易搜尋到 云云。被告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等人之選任 辯護人為其等辯護以:被告等人推銷的是優極網販售的套 裝商品,推薦及點擊獎金是優極網設計的獎金制度,被告 等人也是受優極網詐欺,遭受鉅額損害之被害人等語。 3、被告劉翰愷辯稱:伊等一開始在說明會是跟民眾說的是網 路廣告趨勢、網站架設及搜尋引擎,這與招攬下線不同, 後來發現公司在美國被起訴,伊就有告訴下線不要再投入 金額云云;被告魏秀塀辯稱:說明會是使用電腦教學,講 廣告平臺,會員可以繳交2000美元,公司會給免費的網域 及網站可以使用,會員每天要幫公司點擊至少30則廣告云 云。被告劉翰愷魏秀塀之選任辯護人為其等辯護以:在 被告2 人加入優極網之前,優極網即已經在美國成立,當 時優極網利用此規則在全球招攬成千上萬之會員,事後被 告2 人透過陳澄玄加入優極網,因被告劉翰愷認為優極網 具有前景及發展性,依此遊戲規則確實亦能達到廣告平臺 之效果,同時能夠藉由點擊或推薦人員加入而獲取一定比 例的獎金及報酬,後來被告劉翰愷才會利用本身專業召開



說明會,其在說明會中向廣大不特定民眾所講述的內容, 都是有關網站架設及廣告平臺的效果,同時能藉由點擊或 推薦人員加入而獲取一定比例的獎金跟報酬,本案向美國 提出司法互助之請求,亦可從回函得知優極網公司事實上 是個詐騙的公司,不應只是以被告2 人有介紹或推廣他人 加入優極網,即認定被告2 人與優極網有犯意聯絡,否則 多數告訴人亦有推薦他人加入優極網之情形,且事實上本 案所有投資人的款項均是進到優極網的帳戶內,沒有分毫 進入被告2 人私人帳戶,被告2 人領取之獎金,也是在這 套遊戲規則中所取得,不能僅因被告2 人有召開說明會招 攬會員,即認定渠等有違反銀行法或公平交易法之情形等 語。
4、被告江婕綺辯稱:說明會伊有去,但是是陪伊先生劉翰愷 過去云云;被告江婕綺之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以:事實上 被告江婕綺並非優極網公司的員工,而是松品公司的員工 ,被告江婕綺之所以與本案有牽連,係因其負責處理優極 網商城客訴及退貨事宜,此乃因優極網與松品公司有簽訂 合作契約,而被告江婕綺從未有招募行為;至於被告江婕 綺有幫其他會員透過其帳戶匯錢給優極網,係因其他會員 投資款要以美金匯出時,有的會員可能不會使用海外匯兌 方式,才會拜託被告江婕綺幫忙,然而亦有其他告訴人有 協助其他會員匯錢之情形,故不能因被告江婕綺曾經幫部 分會員匯過部分款項,就認為其跟優極網有犯意聯絡或行 為分擔等語。
(二)經查:
1、附表一至三所示被害人均有加入「優極網(eAdGear )公 司」,並交付如各附表所示之款項等事實,業經各該證人 即被害人證述在卷,並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載之各 項證據資料附卷可稽(卷號及頁碼均詳見附表一至三「證 據出處欄」),此部分之事實亦為被告等人所是認(本院 104 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二第251 頁至同頁反面),自堪 信為真實。
2、按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已於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 ,於104 年2 月6 日生效,修正後該法已刪除多層次傳銷 之相關規定,有關多層次傳銷部分應回歸適用多層次傳銷 管理法,經比較新舊法,本案仍應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 相關規定,詳如下述);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 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 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 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上開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



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修正前公平 交易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 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 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 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 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與 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以發展具多數層次之組織體系 及獎金制度為主要,惟具多層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之行銷 活動,並非多層次傳銷所專有,故具有該等特徵者,尚非 當然即為多層次傳銷,而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因此, 多層次傳銷契約與一般經銷商或代銷商係給付一定代價給 供應商,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的權利並無類型上之 特殊性。再者,在業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不易時,介紹他 人加入供應商,爾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金者,亦所在多有 。然介紹他人加入本為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從而理應 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是故多層次傳銷契約之特徵,在 於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營利事業媒 介佣金之權利,此有悖於事理之安排,從而公平交易法將 之列入加以規範。由此可知,多層次傳銷須具有給付一定 代價始得成為正式員工、組織係以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 主要招募員工之方式(即平行擴散性)、給付代價之目的 與取得介紹佣金間有因果關係等要素。經查,加入「優極 網(eAdGear )公司」之會員,除試用會員免費外,如欲 購買「完美總監套裝」、「豪華套裝」,需分別支付 2,049.95美元、6,000 美元,購買「完美總監套裝」,固 可獲得2,000 ePoints+2 ,400ePoints 、4,000 廣告信用 值-eCr edits、1 個免費域名(1 年內)、託管服務1 年 計畫eSite 、包含3 個月的(MPV30 )之產品內容,購買 「豪華套裝」,固可獲得6,000ePoints+ 7,000ePoints、 18,000廣告信用值-eCredits 、3 個免費域名(1 年內) 及託管服務1 年計劃、包含6 個月的(MPV30 )、包含第 1 年$49.95美元的網路管理套裝之產品內容,此觀被告呂 采甄於偵查中提出之優極網產品內容說明即明(見臺中地 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27890 號卷二第41頁),然購買上開 套裝加入會員後,只要推薦下線加入,即可獲得推薦獎金 ,直接下線可以獲得15%(後來改成12%)之推薦獎金, 間接推薦獎金(又稱組織獎金)依照代數分別為5 %、4 %、3 %、2 %、1 %之推薦獎金等事實,業據同案被告 陳羿靜、被告黃唯品呂采甄彭國財等人供述甚明(見 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第17977 號卷一第219 、223 頁



、103 年度偵字第27890 號卷一第45頁),復有「優極網 (eAdGear )公司」載明「點擊獎金、介紹獎金、組織獎 金、永久收入」之文宣廣告及「優極網(eAdGear )公司 」銷售獎金表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04 年度他字第206 號 卷第38頁反面、本院104 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二第144 頁 )。而被告等人雖一再強調加入「優極網(eAdGear )公 司」之目的係要銷售廣告平臺云云,然被告羅惠云亦自陳 :「(有沒有人用你的廣告平台登廣告?)有的,但是不 多,大概只有1 、2 個人,因為效果也不好,所以也沒有 什麼人要在這個平台登廣告。」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27890 號卷一第118 頁),足見加入「優極網 (eAdGear )公司」之會員多半並非以刊登廣告為目的。 是「優極網(eAdGear )公司」會員須給付一定數目之款 項後,始得加入成為該公司會員,而會員招募方式為透過 已加入會員者介紹,故具有平行擴散性,且介紹會員加入 與取得前揭直接或間接推薦獎金間亦有因果關係。承此, 「優極網(eAdGear )公司」之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乃 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為之,洵堪認定。
3、次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 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 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 者,不得為之」。此規定意涵,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602 號解釋理由書加以詳述,即:「多層次傳銷,如 其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 紹他人加入其計畫或組織,而非基於參加人所推廣或銷售 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乃屬不正當之多層次傳銷,蓋此 種主要以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利之設計,將成為參加人更加 速介紹他人參加之誘因,而使後參加人成幾何倍數之增加 ,終至後參加人將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 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且獲暴利,破壞 市場機能,嚴重妨害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 . .81 年3 月 23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研釋字第008 號解釋,就公 平交易法第23條『主要』及『合理市價』之認定標準案, 其研析意見:『一《主要》:(一)多層次傳銷,其參加 人利潤來源若可清楚劃分為二,一為單純來自介紹他人加 入,一為來自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此時先認 定其利潤來源,若主要係來自介紹他人加入,即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23條第1 項之規定。至於《主要》如何認定,美 國法院解釋《主要》為《顯著地》,並曾以50%作為判定 標準之參考,屆時再依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及檢舉受害層



面和程度等實際狀況做一合理認定。(二)多數之多層次 傳銷,參加人利潤來源無法明確分割多少純係來自介紹他 人,多少純係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即兼含此兩種 報酬,此時欲判斷其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從其商品售價是否係《合理市價》判定之。二《 合理市價》:(一)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此時欲 認定是否係《合理市價》時,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產品 或勞務之售價、品質應係最主要之參考依據,此外,多層 次傳銷事業之獲利率,與以非多層次傳銷方式行銷相同或 同類產品行業獲利率之比較,亦可供參考,其他考慮因素 尚包括成本、特別技術及服務水準等。(二)市場無同類 競爭商品或勞務:此時因無同類商品或勞務可資比較,認 定《合理市價》較為困難,不過只要多層次傳銷事業訂有 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退貨之規定,並確實依法執行, 則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基本上應可視為《 合理市價》』。其有關『主要』部分之研析意見,與舊公 平交易法第23條第1 項之規定,尚無不合。惟有關市場無 同類商品或勞務可資比較,只要多層次傳銷事業訂有符合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退貨之規定,並確實依法執行,則其 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基本上應可視為『合理 市價』部分之研析意見,與上開條項規定之意旨則有未符 ,併此指明。」是以判斷多層次傳銷行為是否違反修正前 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須視多層次傳銷事業有無「參加 人加入條件須繳交高額入會費;或加入之目的,僅在領取 高額優渥之獎金、佣金,而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 目的而加入;或傳銷組織藉由特定方法,作為獎金發放計 算依據,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 加入」等情事綜合判斷之。若加入者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 ,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即可實現其經濟利益,自屬違 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又依修正前公平交易法 第8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 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 、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 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多層次傳銷之經營 ,主要靠著人際關係拓展其組織,如能妥善運用,可以縮 短生產者與消費者之距離,節約通路成本,使消費者享受 高品質之服務或價格較低廉之商品,對於整體經濟發展亦 將產生正面助益。是以多層次傳銷參加人推廣、銷售商品 或服務,同時吸收人員加入銷售行列,並使消費者本身成 為下一層之經營者,再分別運用其個別人際關係,透過銷



售商品與招募人員,期能層層發展出具有複製作用之行銷 網路,提高銷售量。故參加人之報酬,主要係基於來銷售 商品或服務業績,而非主要係基於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 方為合法之多層次傳銷。而非法變質之多層次傳銷,其將 銷售、推廣之商品及勞務於整個行銷計畫中予以虛化及空 洞化,反而鼓勵參加人竭力招募人員加入組織,促使參加 人員得不斷從自己介紹加入之人員、或間接從其他人介紹 進入之人員所給付之代價中抽取報酬之機會,故該事業或 組織並非將商品或勞務銷售於市場賺取利潤以分享參加人 ,而係不斷招募組織外之人員以貢獻給組織內之既有成員 。愈早期參加者獲利愈多,愈後期參加者因市場總有飽和 及人際網路終有窮盡,導致無法覓得足夠人頭而遭受經濟 上損失,破壞市場機能,進而造成社會經濟問題。故非法 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不重視商品、勞務或服務之銷售、推廣 ,而係著重在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利,實具有法律上非難性 。然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 ,固係將所設計之商品或勞務銷售予以虛化,惟仍以商品 或勞務之銷售為要件,因此倘全無商品或勞務之銷售,即 無禁止該條禁止變質多層次傳銷規定之適用。經查: ⑴被告詹鳳鳴於說明會上稱:「…我的介紹人是雅娟(即黃 唯品),那天他一通電話告訴我說,鳳鳴如果在家裡看廣 告有錢賺的話,你會不會有興趣來了解,各位你們聽到這 句話,你們會怎麼回答?你會不會有興趣來了解?我跟她 講說,哎呀雅娟,別傻了,那個是詐騙吸金,…,可是各 位,我反而十個月以來,…站在台上,到處跟人家說…我 每天在家裡被美金K 到ㄝ,你相信嗎?…在未來的時間裡 面,3 個月的時間,…你可以日領500 塊美金,…每天日 領500 塊美金是多少錢啊?一個月40萬以上,這樣各位你 覺得夠不夠用?那我一個臺中的朋友惠云…很多人搞不好 是惠云的組織底下,他透過這樣六個月的時間,…他現在 一天收入是多少?不是500 ,也不是1000,是4000美金喔 ,…我們今天來到這個地方,就是要來了解賺錢的一個原 理,還有賺錢的方法…」,旋即黃唯品(即譯文中之B 女 )於說明會上稱:「…今天很高興在這裡跟大家碰面…我 們要合作輕鬆賺大錢…,我們台灣有機會真的要感謝這個 陳爺爺,他回來拜訪一位朋友,去年62歲,一月底註冊, 短短6 個月,他一天收入…2000美金…陳爺爺還不是優極 網收入最高的…,收入最高的是這位Cathy 張,…他在優 極網一年,去年138 萬5000多美金,折合臺幣將近4000萬 ,惠云現在我們臺中的夥伴,幫她算過了,一年也接近



4000萬…我們的目標就是讓所有的朋友賺錢…我們的團隊 的中心思想就是讓所有進來我們的團隊照我們的方式做, 一定賺大錢,一定的喔,我講的是一定,我們叫133 團隊 ,什麼是133 ?一個人一定要找3 個人,我們講好了喔, 如果大家要賺錢,我們就要有這個默契,每個人一輩子的 責任額至少要找3 個人,…3 個月上公司的最高平均每天 500 美金,在我們團隊80天可以做到,…,我們從去年10 月底開始,…讓一個家庭多了1 萬7 千多美金,…兩個月 讓一個家庭增加51萬臺幣的收入,…,我姑姑在竹東的鄉 下,連電腦也沒有碰過…我說姑姑,我告訴你,我現在要 跟你說一件事,可是兩個鐘頭講完你聽不懂,所以我不要 跟你講,6 萬2 拿來,姑姑就這樣,我今天早上就去寄錢 給她…每個月就寄錢給她…,每一個人進我們團隊一定要 找3 個人,…我們一起來做這件事,讓所有人收入每天破 500 美金,…如果我們1 個人找3 個人來看廣告,10代如 果滿,看廣告一天多少錢你們知道嗎,1 萬美金…如果我 們的朋友說我不會找人,我也沒打算做,我只想它回本, 那就謝謝再連絡,不要收他的單…因為我們要賺大錢,… 我沒看過一個組織可以讓大家天天領那麼多錢的,有些人 說哇你看我在這邊領了錢,這叫做放煙火,過年或雙十節 一次,放完就沒有了,可是我們這是天天有,600 、500 、600 、1500、890 、600 ,就是這樣,我們希望讓所有 的人都達成這個部分,所以133 團隊我們來簡單看幾個收 入就好了,…1 月2 月3 月4 月5 月6 月,1 萬4 、2 萬 9 、1 萬9 、8900、1 萬6 、2 萬4 ,合起來累積到12萬 4000多美金,那他一天有多少,1700美金,算1800,3 天 5 萬多,如果有這樣的工作,是不是我們真的發揮去影響 3 個人?透過這個部分我們的團隊一定讓朋友要先賺錢, 朋友先賺錢我們的組織就會穩固,那我們進來全部都2049 .95 ,6000美金18萬不是我們的選擇,免費不是我們的選 擇,因為免費只能換亞馬遜的贈品,300 、600 賺不了錢 ,進我們團隊全部是2049.95 ,我們也把所有的工具都幫 大家準備好了…我們的團隊是最強的團隊,以前還沒有感 覺,今年4 月到香港開會,臺灣去了80幾個人,我們團隊 去一半,去40幾個,…如果我們有經過3 個月的努力,可 以比馬英九總統收入還高…,所以今天你要日薪1 萬,1 萬臺幣還是1 萬美金,自己決定,兼差可以致富,在我們 這邊絕對做得到,一片吐司賭一頭牛,看大家敢不敢,經 濟日報出的一本書,「最大的風險就是不冒險」,因為輸 掉6 萬,當作吃掉玩掉了,可是如果做得起來,因為我們



在前面的經驗給大家參考,確實是一個保本的機會,通往 財富宮殿的入場卷,我很喜歡這一句話,因為去財富宮殿 有入場卷就好辦了,你願意來拿,你願意來買入場卷,你 就有機會…」等語,有檢舉人提供之土城說明會現場錄音 檔譯文在卷可考(見臺中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615 號卷 第37至46頁),是被告詹鳳鳴黃唯品於說明會上乃強調 加入「優極網(eAdGear )公司」,每人需要先繳納入會 費2049.95 美元,且每人有責任要拉3 位朋友作下線,即 可輕鬆獲取高額利潤,被告詹鳳鳴黃唯品除提及點擊廣 告、推薦下線會有獎金外,並未對於價格為2049.95 美元 之「完美總監套裝」內容可獲得何品質之網域空間多加著 墨介紹,亦全未解釋說明購買「優極網(eAdGear )公司 」套裝商品之特性為何、值得推廣銷售之處為何,被告黃 唯品復稱自己的姑姑完全不會使用電腦,亦可透過加入「 優極網(eAdGear )公司」而賺錢,足見「優極網(eAdG ear )公司」所販售之套裝形式上雖有提供網域空間予會 員刊登廣告,惟推廣過程係向不特定之民眾表示僅需繳納 相當會費,其後即可藉由推廣商品之名義,介紹他人加入 而獲得高額獎金。
⑵另本案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述略以(僅節錄部分告訴人之證 述):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憶涵證稱:被告魏秀塀在臺北市錦州街說 明會上講解優極網的好處,其賺了多少錢,說這不是吸金 詐騙,一定賺錢,說明會主講是被告劉翰愷魏秀塀,有 提到每天點擊30則廣告,可領取5 至10美元不等之獲利, 還有找下線可以獲得推薦獎金,如果投資1 單位2050美元 ,並推薦1 位下線,可以獲得240 美元的推薦獎金,伊加 入優極網才看過羅惠云呂采甄江婕綺彭國財、黃唯 品等人,羅惠云呂采甄劉翰愷魏秀塀詹鳳鳴、彭 國財、黃唯品在說明會上招募會員,伊加入優極網目的是 為了獲利,因為被告等人說獲利比銀行好,就是每天點籍 廣告均可獲利,推薦下線就有推薦獎金,伊投資優極網公 司不是為了買商品,沒有買商品的部分等語(見臺中地檢 署103 年度偵字第27890 號卷三第40頁反面至第41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黃國融證稱:伊有聽過被告劉翰愷魏秀塀 主講的說明會,伊投資優極網公司的目的是為了獲利,獲 利方式是每天點擊30則廣告,每天有5 至8 美元的點擊獎 金,獲利的方式也有推薦下線,如果投資一口新臺幣6150 0 元,每推薦一位下線,可以獲得推薦獎金200 多美金, 伊也有聽過黃唯品呂采甄的說明會等語(見臺中地檢署



103 年度偵字第27890 號卷三第81頁反面); ③證人即告訴人黃盈凱證稱:伊有去臺中市太平區聽過說明 會2 次,主講人是羅惠云黃唯品,後來伊有去臺中市烏 日區的說明會,劉翰愷詹鳳鳴彭國財是主講人,伊投 資優極網公司的目的是為了獲利,說明會有講到獲利方式 是每天點擊廣告,每口有8 至10美元的點擊獎金,說明會 也有提到獲利方式還有推薦下線的獎金,有找下線就有推 薦獎金,下線點擊廣告上線也有獎金,只是比較少,優極 網在臺灣主要的幹部是羅惠云劉翰愷魏秀塀詹鳳鳴彭國財黃唯品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卷三第83頁至同頁反面);
④證人即告訴人陳浤銘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於臺中雙 十路救國團舉辦說明會,稱每天點閱廣告30次以上,可以 領取7 至10美元之報酬,百分之百保本等語(見高雄地檢 署102 年度他字第7337號卷第3 頁);
⑤證人即告訴人謝采晴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高雄市 二聖路舉辦之說明會上輪流主持說保證保本,報酬率110 %至120 %,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有8 至10美元等語( 見高雄地檢署102 年度他字第8112號卷第10頁反面); ⑥證人即告訴人林秀樺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臺中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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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