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軍易字,105年度,1號
TCDM,105,軍易,1,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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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軍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川野
選任辯護人 馮鉦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軍偵字第
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川野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川野陸軍裝甲第五八六旅(下 稱陸軍五八六旅)砲兵營砲三連之志願役士官,為現役軍人 。緣蘇迪勒颱風於民國104年8月8日侵襲臺灣,致陸軍五八 六旅營區內多處樹木倒塌,陸軍五八六旅後勤科工參官即於 104年8月13日指示該旅砲兵營之幹部指揮該旅新兵集訓隊之 士兵進行災後營區復原工作,陸軍五八六旅砲兵營即指派陳 奕志、劉孟茹廖凡瑀、被告劉川野等士官負責帶隊,並召 集該旅新兵集訓隊第三中隊各分隊之士兵共60人至陸軍五八 六旅之勝利靶場負責前項勤務,陳奕志則將營區內倒塌樹木 清運勤務委由被告劉川野擔任帶隊官,由被告劉川野帶領士 兵20人負責前開勤務,詎被告劉川野明知遭颱風吹倒之樹木 樹幹體積、重量甚重,應於士兵搬運前後,統一下達指令等 安全規定,藉以避免樹木砸傷他人,且依當時情況,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能統一指揮下達口令,適有 新兵集訓隊第三中隊各分隊之士兵鄭志成林鈺鈞尤嘉榮林信全、魏紹原、陳靖文張立緯邱凱強王禎治、蔡 昌育、廖責融及朱惠宇共12人,於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至勝 利靶場管制室後方,以上肩法方式搬運長度為7.1公尺、直 徑為0.23公尺之樹幹(下稱肇事樹幹),欲移至樹木集中區 之際,被告劉川野未能妥適下達指令,即任由搬運樹頭之張 立緯、邱凱強王禎治蔡昌育、廖責融先行將樹頭放下, 而鄭志成林鈺均尤嘉榮林信全、魏紹原、陳靖文及朱 惠宇仍以上肩法方式扛運樹木,而被告劉川野亦未能要求朱 惠宇等執行勤務之士兵聽號口令,任由士兵自行發號施令, 鄭志成林鈺鈞尤嘉榮林信全、魏紹原、陳靖文聽聞他 人喊「放」聲之際,即各自鬆手放下前開樹木,致前開樹木 落下重擊朱惠宇之胸口,並將朱惠宇壓倒在地,受有胸腹部 挫傷合併心包膜填塞及出血性休克、代謝性酸中毒等傷害, 被告劉川野及其他士兵見狀立即將前開樹木移開,並呼叫救 護車將朱惠宇送往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急救,仍於104年8月 13日16時34分許,因胸腹部挫壓傷併內出血休克死亡。因認



被告劉川野涉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嫌。二、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①被告之供述, ②告訴人即朱惠宇之父朱振文之指訴,③證人鄭志成、林鈺 鈞、尤嘉榮林信全、魏紹原、陳靖文張立緯邱凱強王禎治蔡昌育、廖責融、陳奕志劉孟茹之證述,④現場 照片及鄭志成等人繪製之樹木搬運圖,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檢驗報告書、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診斷證明書,⑥臺中憲兵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所附之現場 照片等為其全部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認 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 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 有何有利之證據(參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次 按過失犯罪在本質上係行為人違背注意義務,而在不知與不 欲之心態下,造成苟加注意即可避免之構成要件該當結果, 且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 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 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 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 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 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 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發生此結果者,則該 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 果間即無相當之因果關係(參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92 號判例)。
四、本件訊據被告劉川野,固坦承係陸軍五八六旅砲兵營砲三連 之志願役士官,並於前開時間擔任帶隊官,帶領士兵20人至 勝利靶場清運倒塌樹木之勤務,由士兵以上肩法方式搬運倒 塌樹木至樹木集中區,期間於士兵搬運肇事樹幹至樹木集中 區放下之際,被害人朱惠宇遭落下之肇事樹幹重擊致死等事 實,惟堅詞否認有何過失之處,辯稱:當天伊與其他幹部及 士兵先一起處理輪胎,之後陳奕志才叫伊帶一些士兵去清理 倒塌的樹木,陳奕志並沒有指示伊要如何清理,只說要注意 士兵有沒有中暑及有無蜂窩,伊在士兵以上肩法方式將倒塌 樹木搬運至樹木集中區的過程中,都有在旁邊監督,而且於 士兵要將樹木扛起時,有發出扛起的指令,到了樹木集中區 後,伊雖然沒有發出放下的統一指令,但有跟士兵說樹頭( 即有枝葉處)先放下,內部的人先撤出,準備好了後,即可



以將樹尾(即接近樹根處)放下,所以放下樹尾的指令是搬 抬的士兵自己喊的,而本件被害人原是有一起搬抬肇事樹幹 ,以伊站在樹尾的位置來看,被害人是站在樹的左邊,但中 途卻不知何故離開,到肇事樹幹要放下時,他又忽然跑進來 ,剛好遭放下滾落的肇事樹幹重擊等語。
五、經查:
㈠、①證人即陸軍五八六旅砲兵營砲三連之連長張哲竣於本院審 理中證稱:「(問:104年8月13日發生意外之前,你們單位 有沒有針對8月13日清理勝利靶場的勤務有召開所謂的課前 會議?)有。」、「(問:那你可以敘述一下,當天針對這 個課前會議的召開,針對勝利靶場進行災後復原工作,當天 都做了什麼樣的討論,然後有做什麼樣的要求?)前一天開 會會做勤前教育,有區分幹部要打掃環境、搬樹枝、人工垃 圾、維護靶場的環境,有區分資深幹部還有各小組實施環境 打掃,是要再針對哪一組、哪一組。」、「(問:你們有針 對這個勝利靶場災後復原工作的部分,你們有無事前規定所 謂的搬運編組、規定口令、規定統一動作?)沒有。」、「 (問:就樹木可能會壓到人的部分,你們當時有注意到嗎? )有。」、「(問:對這一塊你有無做任何的指示或者是有 人提出什麼樣的問題?)當下有講說搬運的過程禁止嘻笑、 打鬧,避免有危安的事情發生。」、「(問:那有沒有說由 誰來統一調度搬運的指揮?就是誰來指揮搬運?)是有派督 導組長下去看、督導當場的狀況,沒有說要下什麼口令。」 、「(問:所以現場的安全維護,照你的意思講就是現場的 督導要自己去注意是嗎?)是,是沒有規定說要下達口令怎 樣才開始實施放,沒有一個口令,沒有類似一個準則下去說 什麼時間點放,只是說當時要分組的時候,督導人員要注意 看當下的狀況實施督導。」、「(問:等於就是說,對於如 何搬運樹木,這一點你們並沒有一個標準的規範,但是帶隊 的人要在現場看,自己決定怎麼指揮就對了,你的意思是這 樣?)是。」、「(問:根據你剛才的說法,本件的復原工 作在實施的前一天,你們就會做一個課前的會議,也就是勤 前的教育,在這個教育裡面,就這個被颱風吹倒的樹枝的清 理方法有沒有做一個比較具體詳細的指示,譬如說遇到什麼 樣的情況要怎麼處理,大樹枝、小樹枝、大樹等有無一一做 詳盡、比較具體的指示?)針對小樹枝實施環境打掃而已。 」、「(問:有無說如果遇到整棵樹倒下來這種情況,你們 要怎麼處理?)沒有處理。」、「(問:還是說你們沒有指 示到這部分?)有指示,比較大型的就不要處理。」、「( 問:有無什麼標準是比較大型?)大型是針對人員無法搬動



。」、「(問:人員無法搬動是指一個人無法搬動,還是很 多人也無法搬動,還是怎麼樣的?)因為那時候我們人員也 有帶工具去,如果是真的鋸子沒有辦法實施鋸掉的時候,那 木頭就不要搬。」、「(問:如果很大的話,原則上就先把 它鋸斷是不是?)是。因為可以用鋸子鋸掉,可以分散。」 、「(問:假設說連鋸子都沒有辦法去處理的話,就不要去 處理?)是。」、「(問:剛才被告劉川野說發生事故的這 一棵倒樹,還不算是那種大棵到要先用鋸子處理的這種程度 ,依你們的標準是嗎?)依我們的標準是,因為那個樹枝人 員可以下去實施搬運,是可以搬的。」等語(參本院卷第47 -52頁)。②國軍內部管理工作教範第2章第1節02104人員管 理㈡規定:「派遣公差勤務時,應盡量保持建制,由單位 主官(管)在任務執行前下達安全規定,確實掌握人數,任 務完成應向上級回報。」(參相卷第99頁),本院據以向陸 軍五八六旅函詢「貴旅關於所屬士兵進行災後復原工作,有 無建置一般性安全規範。」乙事(參本院卷第29頁),陸軍 五八六旅於105年3月15日以陸十鍾法字第1050000855號函覆 本院記載:「經查,本旅並無特定針對災後復原工作訂定一 般性安全規範,僅有上級機關針對蘇迪勒颱風襲臺前後提出 救援任務指導之相關指示事項暨本旅戰情室公務電話紀錄。 」等字(參本院卷第30頁),而檢附之戰情室公務電話記錄 ,均未記載清理倒塌樹木之具體方法及執行清理倒樹勤務時 「應於士兵搬運前後,統一下達指令」等項。足見被告於帶 領士兵至勝利靶場清運倒塌樹木之勤務前,並沒有受到「應 於士兵搬運前後,統一下達指令」之勤前教育或上級長官之 口頭指示,也無何書面的安全規定,具體科使被告於監督士 兵搬抬肇事樹幹至樹木集中區時,必須統一下達指令,其到 現場執行任務,只是監督士兵將可以搬抬得動的倒塌樹木搬 到樹木集中區,至於如何監督,並沒有一個標準的規範,全 由其視現場情況而定,且本件肇事樹幹並非巨大到現場士兵 無法搬運之程度,士兵們合力以上肩法方式搬運至樹木集中 區,亦無違反常情及上級長官之指示,從而於將樹幹扛起及 放下時,到底是要由監督的被告統一下達指令或由士兵們協 調好後自行喊口令,並非沒有彈性,是以非能逕以被告未要 求執行搬抬樹幹之士兵聽號口令,任由士兵自行發號施令, 即謂其有疏未注意之情事。
㈡、本件軍中監察官王維禮行政調查後所繪製及士兵鄭志成等11 人於偵訊中所繪製之當時搬抬肇事樹幹者位置圖如下:(參 相卷第19-29頁、本院卷第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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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樹 │
王禎志│ 頭 │廖澤融
木 │ │
邱凱強│ │蔡昌育
中 │ │
張立緯│ │陳靖文
│ │
林信全│ │魏紹原
│ │
朱惠宇│ │尤嘉榮
│ │
鄭志成│ 樹 │林鈺鈞
│ 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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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①證人鄭志成於偵訊中證稱:「當天我是被朱惠宇叫過去 的,那時朱惠宇準備要搬,他叫我過去幫忙。當時我站在朱 惠宇後面,朱惠宇是倒數第2個。原本那棵樹木有其他人要 搬,但人不夠,所以朱惠宇叫我過去幫忙。當天要把樹木搬 起來時,有一個幹部在旁邊看,但我不知道是誰,我們後面 的人叫前面的人先把樹木抬起來,因為根部有泥土,前面的 人抬起來之後,換中間的人抬,再換我們後面的人抬,我們 把樹木扛起來放在肩上,一邊6個,因為樹有樹枝,我們就 是插空隙。到了照片一的地點(即樹木集中區)後,前面的 人先把有樹枝的部分先放下來,前面的人就先離開,有幾個 人先在旁邊,我聽到前面有人說放,我們後面的人就把樹放 下來,但不知道放這個字是誰講的。當時要放樹木時,我沒 注意長官有無在場指揮。朱惠宇原本在我這側的前方,但中 途就是還沒到要放下的地點,朱惠宇從我前面的位置離開, 就沒繼續搬樹了,之後我就不知道他去哪裡,之後放樹時, 就看到他被樹壓到了。朱惠宇是在搬沒多久就離開了,並不 是到快放下來才離開的。要放樹的時候,我的前面只有林信 全而已,且我要放的時候看不到右側是誰。當時樹木在我的 肩上,我沒蹲下,我就是站著順勢讓木頭從我右邊肩膀滑落 ,接著就聽到砰一聲,又聽到有人噁一聲的聲音,我轉過去 看,就看到朱惠宇被壓在樹下面。」等語(參相卷第40-41 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原本是朱惠宇在我前面,朱惠 宇中間有離開,我就沒有再看到朱惠宇了,之後再看到朱惠 宇是看到他已經被樹壓到了。」等語(參本院卷第133頁背 面)。②證人林鈺鈞於偵訊中證稱:「我當時站在樹的右邊 的最後面,我前面是尤嘉榮。前面的人先抬起來,後面比較



粗的地方有縫隙,就慢慢搬起來,搬起來後我放在我的左肩 上。在搬運樹的過程中,我沒看到搬樹的12個人有變換位置 的情形,從我把樹搬起來放到左肩上,一直到樹要放下來, 這中間的過程,我前面的人一直是尤嘉榮。當時我要把樹木 放下時,沒有注意朱惠宇人在哪裡,是樹木放下來時就發現 朱惠宇跟著樹一起倒下來,速度太快了,我就愣住了,當時 我沒注意到朱惠宇沒有放手。我說我沒注意到朱惠宇沒放手 ,是樹倒下時,他的手沒離開樹,但不知道是他的手去擋住 樹還是他的手沒放開,我不知道他的手是沒放開或是要去擋 ,他是背對著我。我要把樹木卸下時,朱惠宇他的人算是在 我前面。一開始朱惠宇是在鄭志成的前面,要抬樹時朱惠宇 就在鄭志成前面,等到樹木倒下來時,朱惠宇就在我前面, 我的意思是這樣子。我要放樹之前,沒有看到朱惠宇來到我 這一側幫忙扛樹,就是有人喊放的時候,我就放手,朱惠宇 在我的左前方,我沒看到朱惠宇扛樹,就是有人喊放的時候 我才看到朱惠宇雙手舉起來去擋著樹,整個人就被樹壓倒, 樹就整個壓到他胸口。扛樹的過程中,我沒看到朱惠宇從我 旁邊過來,我看到朱惠宇時就是他用手去擋樹。我沒辦法確 定要放樹的時候,朱惠宇是在樹的左側或是右側,我只能確 定他在我的左前方,要放樹的時候,就是聽到有人喊放的時 候,我就突然看到朱惠宇用手做要撐樹的動作,接著就被樹 壓倒了。」等語(參相卷第41-43頁),③證人尤嘉榮於偵 訊中證稱:「搬樹時我站在樹的後面右側,倒數第3個,我 後面是朱惠宇林鈺鈞。一開始要把樹搬起來時,朱惠宇不 是在我後面,我不清楚朱惠宇是何時到我後面搬樹的,是朱 惠宇被樹壓住之後,我發現他人在我的後面。」等語(參相 卷第43頁),④證人林信全於偵訊中證稱:「搬樹時我站在 樹的左側,站在朱惠宇前面,我是搬樹的中後方,當時朱惠 宇跟我一起站在樹的左側,並一起把樹木搬起來,我們2個 都是用右邊的肩膀去扛樹。扛樹行進的過程中,我不知道朱 惠宇有無從我後面離開。到了樹木集中區,最前面有樹葉的 部分先放下,接下來我聽到有人喊放,大家就把樹放下去。 當時樹放下來,我的頭就順勢往右後轉,我就看到朱惠宇人 已經在樹下面了。」等語(參相卷第44-45頁)。足見被害 人原係站在樹尾左側鄭志成的前面林信全的後面,中途卻離 開位置,一直到樹幹放下,鄭志成及右側樹尾第1個人林鈺 鈞,均未看到其有回到左側原位或換到右側林鈺鈞前面續抬 ,是於樹木集中區,其遭放落之樹幹壓到時才又被大家看到 。因此可信在有人喊放下肇事樹幹時,被害人並沒有在左側 或右側搬抬,否則在其正後面之鄭志成林鈺鈞不可能沒有



看到,亦即被害人應是如被告所稱,係於中途離開後,到肇 事樹幹要放下時,忽然又跑進去,而剛好在林鈺鈞前面遭放 下滾落的肇事樹幹擊中,此從前開鄭志成證稱「原本是朱惠 宇在我前面,朱惠宇中間有離開,我就沒有再看到朱惠宇了 ,之後再看到朱惠宇是看到他已經被樹壓到了。」等語、林 鈺鈞證稱:「一直到樹要放下來,這中間的過程,我前面的 人一直是尤嘉榮,當時我要把樹木放下時,沒有注意朱惠宇 人在哪裡,是樹木放下來時就發現朱惠宇跟著樹一起倒下來 ,速度太快了。」等語,亦可得知。茲於士兵們將肇事樹幹 搬抬到樹木集中區後,不管是由被告統一發號指令或由士兵 自行發號施令,都是於有人喊放後,大家即遵循將樹幹放下 ,此於正常搬抬樹幹者,均平安無事,顯見由被告或士兵喊 放,情形並無不同,被告未喊放,由士兵喊放,並非本件之 肇事因素,本件被害人所以會被放落之樹幹擊中,應係其於 士兵放落樹幹之際,忽然跑進去所致,此屬突發之偶然事實 ,令人猝不及防,被告未統一發號指令,與被害人之死亡, 應無相當之因果關係。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刑 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前開犯行,依前揭判例意 旨及法條規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並為被告無罪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書正本之日為準。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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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