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909號
TCDM,105,訴,909,2017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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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名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
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張名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09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5年12月 12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嗣上訴人於105年12月22日提起 上訴,惟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 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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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