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5年度,19號
TCDM,105,原附民,19,201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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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伍雅晴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平英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原易字第40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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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