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5年度,168號
TCDM,105,侵訴,168,20170222,1

1/2頁 下一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侵訴字第1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倪偉倫
選任辯護人 楊志航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
字第296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乘機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 罪 事 實
一、丙○○(綽號○○)曾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 10日以98年度易字第2042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101 年2 月25日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與認識之友人甲○( 代號3488-10442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及甲○之室女乙○ ○,於104 年9 月28日晚上21時許,前往位於臺中市○區○ ○路0 段0 號之○○○汽車旅館(下稱○○○旅館)內飲酒 、泡腳及聊天,迄於翌日即同年9 月29日下午1 時許,由丙 ○○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附載甲○、甲○ 之室友乙○○,於同日下午1 時51分,返回甲○位於○○市 ○○區○○路○段之租屋處(地址詳卷)。丙○○見甲○飲 酒及服用安眠藥後(甲○所涉施用毒品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已沈睡不醒人事,竟基於乘機猥褻之犯意 ,在同日下午2 時至6 時之間,在甲○租屋處房間之床上, 脫去甲○之衣服,以親吻、撫摸或以身體不詳部位磨蹭甲○ 之乳房、外陰部等處,甲○因飲酒及服用安眠藥後,意識昏 睡不能抗拒,而猥褻得逞。嗣於同日下午6 時許,甲○清醒 後發現丙○○竟與其共同躺臥於床上,發覺有異,始報警處 理,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 條 、第228 條、第229 條、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34 條 第2 款、第348 條第2 項第1 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因職務 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 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行政 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 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 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第12條定有明文



。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及第13條第1 項所定其他足資 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 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 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 條,亦定有明文 。依前揭規定,本案判決書於當事人欄、犯罪事實欄及理由 欄內關於被害人甲○,僅記載其代號,合先敘明。貳、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 1 至第159 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亦有明文。又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 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 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 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 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 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 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 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 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 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 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 條之規定」為要 件(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認定犯罪事實之傳聞證據,均經檢察官、 被告丙○○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同意作為證據使 用(見本院卷第103 頁至第105 頁反面),本院審酌上開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 之情形,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 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二、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並不包含「非供述證據」在內,其有 無證據能力,自應與一般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 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認定(最高法院97 年度臺上字第3854號判決可資參照)。本判決所引用下列之 非供述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均係執法人員依 法取得,亦查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且均踐行證據之調查



程序,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 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103 頁反面至第105 頁反面),是 以前揭證據,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參、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與被害人甲○、證人乙○○共同前往 ○○○旅館飲酒、泡腳及聊天後,由其開車附載甲○、乙○ ○回到甲○、乙○○之上開居處,並與甲○躺在甲○之床上 使用手機;且甲○經警方採集其尿液、血清送請鑑定結果, 發現有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苯二氮平類鎮定安眠劑,及 自甲○之乳頭、外陰部檢驗出與被告男性Y 染色體DNA -ST R 型別相符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乘機性交之犯行, 辯稱:我沒有看到甲○有吃安眠藥,她從頭到尾,包括進房 間,她在我面前換衣服,她抱著我,也沒有說什麼我趁她吃 安眠藥不醒人事對她怎麼樣,因為之前她在她朋友家的時候 ,她就要跟我借40萬,我就說我考慮一下。後來那天我從她 家離開的隔天,她前男友也有打電話給我說我對他前女友怎 麼樣,問我這件事情要怎麼處理,我有叫甲○出來對質,但 她也都不出來。我去到她家我跟她是在房間,乙○○在客廳 ,被害人換好衣服就躺在床上,因為車子還放在汽車旅館, 她就跟我說不然你在這邊休息,說我沒什麼醉。我就說好, 然後我先躺在床上,她就說她要先換衣服,她只穿睡衣而已 ,她有抱著我,我有親她嘴巴。她是穿連身的睡衣,我隔著 衣服摸她的乳房,沒有把她的衣服脫下來,其他就沒有再有 身體的接觸。甲○想去基隆的○○行館,我們就看手機找○ ○行館的網頁,後來甲○就出去找乙○○,甲○找乙○○後 回來,我們進出房間有2 、3 次,最後一次甲○都沒有進房 間,我走出去乙○○在客廳,我問乙○○甲○呢?乙○○說 在廁所,我去敲甲○廁所的門,甲○就說她要靜一靜,我問 她怎麼了,她沒有回答我,乙○○說不然你先回去,我就說 好,不然我晚一點再買便當來給妳們吃,那時我的筆電也放 在那邊沒有拿。我也不知道為什麼她的胸部及外陰部有我的 DNA 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甲○原來認為她起床後, 丙○○躺在她旁邊,她有看到擦拭經血的衛生紙,而懷疑她 是否被性侵,如醫院檢驗有就是有。但案發當天被告與甲○ 在一起,依甲○的說法是躺在床上滑手機、聊天,被告說法 是他們還有親吻、並撫摸她的乳房,但甲○審理程序時辯護 人問甲○是不是月經來?甲○表示對。辯護人問甲○衛生棉 是否有保護妳的生殖器官?甲○回答有。辯護人問甲○妳醒 來時衣服是否都完整?甲○回答不太記得,但後來甲○說衣 服是完整的,以被告的講法當天下午甲○根本都沒有睡覺,



甲○與被告進出2 、3 次,甲○所述前後不一,以被告所述 較為可採。例如甲○所說在汽車旅館裡面沒有服用任何毒品 ,但驗出來甲○確有甲基安非他命的反應。甲○在她的前男 友及在汽車旅館裡面,有2 次向被告詢問有無40萬元可借? 此部分的確有這個事實,只是被告難以提出客觀的事證,以 致當天下午到底甲○有無與其外面朋友以LINE聯絡,被告是 啞巴吃黃蓮。實際上那天下午甲○根本沒有睡覺,她用LINE 與其朋友聯絡,被告在甲○的房間玩手機遊戲,至於為什麼 甲○不是突然衝到廁所,甲○說我上個廁所,結果很久沒有 出來以後,被告才問乙○○說甲○呢?乙○○說甲○在廁所 ,突然整個情勢就急轉直下陷入羅生門。後來甲○的前男友 就在當天晚上就跟被告聯絡,問說你是不是有跟甲○怎麼樣 ?是不是要賠一點錢?隔天30日又打一次,被告善意對待甲 ○,甲○從金錢豹出來,被告去捧了她很多場,單獨見面有 7 、8 次,單獨相處時被告未對甲○如何,跨夜都沒有對甲 ○有性侵等行為,請為被告無罪諭知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確與被害人甲○、證人乙○○於共同前往○○○旅館飲 酒、泡腳及聊天後,由被告開車附載甲○、乙○○於上開時 間回到甲○、乙○○之上開居處,其間被告曾與甲○躺在甲 ○之床上使用手機;而自甲○之乳頭、外陰部檢驗出與被告 男性Y 染色體DNA -STR 型別相符,而被害人經警方採集其 尿液、血清送請鑑定結果,發現有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 苯二氮平類鎮定安眠劑等情,為被告所是認在卷(見本院卷 第25頁至第26頁、第34頁、第39頁、第107 頁),核與證人 即被害人甲○(見他卷第4 頁至第8 頁反面、第16頁至第18 頁、偵卷第90頁正反面、本院卷第62頁反面至第77頁反面) 、證人即被害人之室友乙○○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見偵卷第6 頁至第7 頁反面、第89頁至第90頁反面、本 院卷第77頁反面至第81頁反面)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 有被害人居處之D 棟電梯內104 年9 月29日13時51分、同日 18時7 分監視器翻拍照片2 張(見他卷第12頁)、D 棟停車 場104 年9 月9 日18時7 分、停車場車道口104 年9 月29日 13時40分、同日18時10分監視器翻拍照片共3 張(見他卷第 13頁至第14頁)、性侵害案件藥物鑑驗血、尿液檢體監管紀 錄表(見偵卷第23頁正反面)、臺北榮民總醫院臨床毒物與 職業醫學科104 年10月14日檢驗報告(見偵卷第24頁至第25 頁反面)、車牌號碼:000 -0000號之車籍詳細資料表(見 偵卷第3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時間:104 年10月8 日)(被害



人姓名:0000000000)(見偵卷第3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現場照片(見偵卷第35頁至 第47頁反面)、勘察採證同意書、證物清單(見偵卷第47頁 正反面)、臺北榮民總醫院105 年1 月5 日北總內字第1040 025551號函暨函附104 年12月29日檢驗報告(見偵卷第6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5 年2 月5 日中市警六分 偵字第1050006830號函暨函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 定書1 份(見偵卷第81頁至第84頁)、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 實姓名對照表(見保密卷第2 頁)、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 (見保密卷第3 頁)、性侵害案件驗證同意書(見保密卷第 4 頁)、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見保密卷第5 頁)、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4 年9 月29日衛部心字第10317615 84號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見保密卷第7 頁至第 8 頁)、被害人手繪案發地點房間格局(見保密卷第10頁) 、刑案現場照片即社區大樓、房間內照片4 張(見保密卷第 19頁正反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 3177號不起訴處分書(見保密卷第24頁至第25頁)等在卷可 稽,足證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㈡、證人即被害人甲○於案發當時確因飲酒及服用安眠藥後,而 昏睡意識不清,而無法抗拒,被告乘機對甲○猥褻行為等事 實,業據證人甲○、乙○○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證述如下:
1、證人甲○先於警詢時證述:我與我室友於104 年09月28日晚 上約20、21時許,與丙○○約在我家樓下,由他開車載我們 到臺中○○○汽車旅館一起喝酒、聊天,我們整晚都在裡面 喝酒、聊天沒有睡覺。一直到隔天(29日)約下午1 時丙○ ○送我跟我室友回租屋處休息,我室友先上樓等我,我和丙 ○○去地下室停車,當時我喝很醉,所以丙○○陪我上樓, 到家裡客廳後,我就想睡覺了,因我平常有服用安眠藥的習 慣,就與室友一起服用安眠樂,等安眠藥藥效發作了,我就 跟丙○○說我要進去睡覺了,下去不用感應,講完我就進去 睡覺了,我也不知道丙○○有沒有離開,室友也在丙○○離 開前睡著。我睡到一半時,就感覺有人在動我的,好像在摸 我,我睜開眼睛看到是丙○○,我好像有問丙○○,你有沒 有戴保險套?丙○○回答這裡就沒有保險套。因為我吃安眠 藥體力不支,所以又睡著了。後來大概下午5 、6 時我起床 ,發現丙○○躺在我床上,我就馬上衝去廁所因我不想看到 他,我很生氣,覺得他怎麼可以趁我意識不清時對我不禮貌 ,他在廁所外跟我講話我都沒有在聽,我跟他說你先離開, 我有事要忙,後來丙○○就走了,我就去中國醫藥學院驗傷



。(請問丙○○對你為性交或猥褻時,你有否反抗?如何抗 拒?)我像有跟他說不要,我好像有推他。過程沒有人目睹 ,但事後我詢問室友,室友說有聽到丙○○對我說:「你覺 得我是不負責任的人嗎?」我不確定丙○○有沒有性器官的 侵入。好像沒有使用保險套,有沒有射精我不清楚。印象中 丙○○對我性侵1 次。我也不知道丙○○有沒有沖洗身體或 用物品擦拭身體。我後來回房間發現床單上有血跡,桌上有 一堆衛生紙,衛生紙上也有血跡,當時是我月經來的第1 天 。當時沒有想太多又急著去醫院,所以就將衛生紙丟掉了。 我當天意識真的不太清楚,因為有服用安眠藥,又有喝酒, 所以都只是片刻的印象。我知道丙○○喜歡我,而且他也對 我很好,幫過我很多,我生氣的是他怎麼能趁我意識不清時 對我不禮貌,但是如果真的有這件事,我也希望能請他賠償 、私下和解,就算是我還他的人情,以後也不相往來。可是 如果我因這件事而染病,我就不願跟他和解等語(見他卷第 4 頁反面至第6 頁反面)。
2、證人甲○復於偵查時證述:我不確定丙○○是否有對我性侵 ,丙○○是我酒店上班認識的客人,認識4 年多,他臉書上 叫丙○○,但我不知道是否為本名…我沒有跟他交往過,私 底下會跟他出去碰面。我叫丙○○○○,丙○○叫我○○。 28日晚上8 、9 時丙○○到我家樓下,丙○○獨自開車來接 我們,我與室友乙○○下樓,三人約好到○○市○區○○路 ○段0 號○○○汽車旅館去喝酒,但沒有說要性交易,我跟 丙○○沒有性交易過,我們只是普通朋友。當天直接到汽車 旅館,住宿錢是丙○○付的,我們在房間內喝酒聊天。我喝 多少酒我忘了,我酒量不好,應該也喝不多,當天3 人喝一 瓶蘇格登威士忌酒,接下來我不太記得,酒是丙○○帶的, 當天我跟室友沒有出到錢,當天開住宿12小時,我忘記在房 間內幾個小時,是29日早上退房,丙○○就開車送我們兩人 回家,我室友先上樓,我當時酒醉,忘記我車位在哪邊?後 來是室友用微信傳給我車位號碼,丙○○將車停好,丙○○ 跟著我上樓,因為喝酒會有片刻印象忘記,我上樓覺得很累 ,我室友有吃安眠藥的習慣,她吃安眠藥,我也拿安眠藥來 吃。因為當時我很醉,走路不穩,丙○○應該是想說送我上 去樓上,我有同意他上樓,我記得我吃下安眠藥後,就瞬間 想睡,我記得我先進房間睡,有跟丙○○說下去不用感應, 我就睡覺了,醒來後,我才知道丙○○沒有走,睡在我旁邊 ,我室友在○○還沒離開前就在客廳睡著了。我應該是29日 下午5 、6 點時醒來。(你為何會認為○○有對你做性行為 ?)因為我雖然有吃安眠藥,但如果有人動我,我還是有片



刻印象,我睡著時覺得有人在摸我,有在動我的身體,但摸 什麼部位我不清楚,我張開眼睛有看到○○在我身邊,但當 時安眠藥還有藥效,我又睡著了。(警詢中稱你醒來時有問 ○○有沒有戴保險套,他回答這裡就沒有保險套,之後又睡 著,有無此事?)我不確定有沒有問這句話,我不知道是不 是安眠藥讓我做夢還是我真的有問,所以我才去驗傷檢查, 如果他的精液有在體內就代表他真的有對我做性行為。(但 你印象中覺得好像有問過他有戴保險套這句話?)對,但我 不確定是作夢還是真的有問。我醒來有穿衣服,但我不知道 是不是我醒來後自己先穿衣服,只知道我去廁所時有穿衣服 ,○○就到廁所外面,他有跟我講話,但我不知道他跟我講 什麼?但我室友有聽到○○說你覺得我是個不負責任的人嗎 ?我就請○○先離開,他離開後我從廁所出來,我就跟我室 友問為何○○睡在這裡,但我室友說她也不知道,之後我就 自己去驗傷。(你去驗傷前除了喝酒外,還有吃什麼藥?) 安眠藥,所以我去中國醫藥學院寫資料時都一直寫錯,有人 問我話,我就回答,但我不知道他是醫生還是警察或護士。 (為何驗傷單上被害人描述部分寫「曾性交一次,有戴保險 套今日下午約6 點又發生一次無戴套」這是你跟醫院人員講 的嗎?)是我說的,但實際上沒有這回事,這都是在我不清 醒的時候說的,因為發生這件事我很緊張,沒有人陪我,我 自己去醫院。我醒來床單有一些血跡,但28日是我月經第一 天,我也沒辦法確是經血還是性行為造成,我只有發現我房 間桌上有一堆衛生紙,衛生紙上有血,我不知道是不是我用 的,但我自己應該不太可能擦完血後把衛生紙放桌上。(有 無察看廁所垃圾桶內有無保險套?)我沒有保險套,就算有 丙○○也不可能留下證據。(是否要對丙○○提告?)其實 我中間有想要撤銷,只要丙○○跟我坦承有或沒有,我比較 害怕得病或是懷孕,但丙○○就說他沒有,但是我就是覺得 好像有又好像沒有,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我想要等檢驗報告 出來再決定,如果他有侵犯我的話,我沒有得病或是懷孕, 我可以跟他私下和解,但如果他有侵犯我害我得病或是懷孕 ,我要告他。我本來就知道丙○○喜歡我。(為何喝醉還讓 他送你上樓?)可能是酒醉意識不清,沒有保護自己的警覺 性等語(見他卷第16頁至第18頁)。
3、證人甲○另於本院審理時除證述如前揭警詢及偵查時所述之 內容,並證稱:當時被告丙○○在桃園說要下來臺中,因為 他住在桃園,他下來臺中之後,我們就會約見面出去吃飯。 當時誰先打給誰我忘記了,但是他有跟我說他要下來了。( 是否有建議到○○飯店開趴?)我當時跟男朋友吵架,我就



先帶乙○○離開,我好像有說如果是朋友的話就跟我一起走 ,我就先跟乙○○離開去富王,我記得我當時有打電話給丙 ○○,因為他是我帶去的朋友,所以想說放他一個人在那邊 不好意思,就問他要不要出來繼續喝,我們到富王的時候, 因為我有帶一隻狗,飯店不能讓小狗進去,之後我們為何會 到○○○不知道誰提議的,我忘記了。(到了妳的租屋處後 ,妳進房間,被告丙○○也一起進房間嗎?)對,一起進我 的房間。印象中我沒有換衣服,而且就算我換衣服,我也不 可能在他面前換,我印象中沒有換衣服,而且我當時也是穿 著那套衣服去驗傷的,是白色的上衣,短的牛仔褲。當天月 事是有來,我有使用衛生棉。我睡醒時起來的時候看到被告 丙○○睡在我的旁邊。(妳的衣服跟褲子有無被脫掉?)說 真的這個我忘記了,我只記得很深刻的是桌上有血的衛生紙 ,我才覺得很奇怪,衣服是否整齊,或許我衣服不是很整齊 或者是否是我自己整理的,這個我真的不知道,因為當時我 也慌了,後來我去乙○○房間。(妳有無發現妳的衛生棉還 在嗎?)如果沒記錯的話,它還在。我有跟乙○○說我好像 有被怎麼樣,因為我看見桌上有有血的衛生紙。我記得當天 我穿著短的牛仔褲是上面是一個扣子,再一個拉鍊。我當天 在汽車旅館只有喝酒沒有吃別的東西。我回到家以後有吃安 眠藥,乙○○在客廳寫作業,我就跟被告丙○○在房間聊天 看手機,後來因為那時候我們有些醉意了,而且我們有吃安 眠藥的習慣,我跟乙○○就準備好安眠藥,安眠藥好像是我 拿給她的還是她拿給我的我不知道,然後我們就一起在客廳 吃安眠藥。我真的忘記幾點吃安眠藥,我只知道回去沒多久 我們就吃安眠藥準備要睡覺了。(妳的安眠藥藥效是多久? )不一定,有時候5 、6 個小時,有時候可以睡很久。如果 常吃的話,我們那個時候都睡5 、6 個小時,我當時睡得很 沉。(警察有無到中國醫藥學院跟你關心和做筆錄?)有。 當我的精神狀況恍惚。丙○○剛認識我沒多久的時候有要追 求我。(在吃完安眠藥之後,妳是否有請被告丙○○離開或 留下?)我跟被告丙○○說下去的時候不用感應,那時候被 告丙○○就不在我房間了,在客廳,我講完就去我房間準備 睡覺,我沒有印象,丙○○有沒有跟我回房間。我跟丙○○ 在房間滑手機查資料,好像在看人家的影片好笑的事情,是 我在吃安眠藥之前。(所以跟○○行館有沒有關係?)應該 沒有關係,這個我不太確定,就算有的話○○行館跟這個有 什麼關係。(因為被告丙○○一直說整個在妳住處的下午即 104 年9 月29日妳都是清醒的,一直在跟他討論○○行館還 有妳聯繫妳姊妹要不要一起去的事情,這部份他的描述是正



確的嗎?)我或許有講,我並不清醒,但是我當時有酒意, 我連我們停車地點在何處我都不清楚。(請庭上提示不公開 資料卷第19頁即本院保密卷第14頁上方照片即104 年9 月29 日下午13點51分被告丙○○與證人甲○在電梯的畫面『經 審判長提示』,當天妳和被告丙○○回到妳住處的照片,妳 的穿著跟妳去驗傷時候的穿著是同一套衣服嗎?)我沒記錯 的話是這套衣服。(『請庭上提示偵卷第36頁刑事現場勘察 報告』,警察當時去勘查有做紀錄,他有說妳那時候一直說 很想睡覺,他們還沒有勘查結束妳就在床上睡著了,當時警 察勘查是這樣子記載,妳當時的精神狀況是否還好?)我知 道他們有去翻東西,可是不知道他們在翻什麼,印象中我還 是很想睡覺,我也不知道,但是當時就是知道他們要來檢查 家裡,家裡那時候還有我男朋友和乙○○。(妳的印象是警 察去的那時候,妳還是很想睡覺?)(點頭)是。(發現被 告睡在妳旁邊之後,妳有做何反應?)我起來之後,我印象 中看見我化粧台上面有衛生紙有血,因為當時我月事來,我 就去乙○○的房間找她,很緊張的跟她說我好像有被怎麼樣 我不確定,印象中丙○○那時候起來了,我就衝去廁所裡面 ,後來我可能是很緊張吧,我一直在那邊哭,丙○○要我從 廁所出來,乙○○那時候在客廳寫作業,乙○○是聽到丙○ ○講了一句話「妳覺得我是那種不負責任的人嗎?」,乙○ ○就覺得事情好像怪怪的,所以她就先請丙○○先離開,不 然我是不會出來的。丙○○離開後我才從廁所出來,沒多久 我去醫院,沒有再去其他地方。(在醫院做診斷證明書時, 為什麼妳會做妳有與被告丙○○發生過性交行為的陳述?) 我不知道他當時問了什麼,我也不可能這樣說,因為我很確 定我沒有跟他發生任何關係過。我因為服用安眠藥的關係, 意識不清,才會做診斷證明書上面這樣的陳述,上面的陳述 我或許有說過,但實際上沒有這回事。(妳曾經在警察局時 說妳睡到一半就感覺到有人在動我的身體,好像在摸我,這 是妳在警察局的陳述,與妳今日在法庭上的陳述好像不同? )我在警局的陳述與現在已有一段時間了,這句話或許當時 我有說。(究竟妳在整個睡著即吃安眠藥睡眠的過程中,到 底有無感覺到妳的身體有被人動、有被人家摸的情形?)有 。(妳現在又改變陳述說確實是有,就跟警察局講的一樣應 該是有這樣的感覺?)有。我沒有印象到底是摸我身體的哪 個部位。我吃安眠藥的時候,不確定丙○○有沒看到。我有 跟丙○○說我要休息睡覺,但是我不知道有無跟他說我有吃 安眠藥。(依照臺北榮民總醫院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檢驗 報告,妳的尿液有驗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愷他命、



氟硝西泮、硝甲西泮等成份,與妳所述不同?)我當時是在 做傳播,當時客人有在抽K 他命的煙我知道,但是當時我有 喝酒,我為何會驗出這個我真的不清楚。(為什麼沒有請丙 ○○離開後再服用安眠藥呢?)因為我跟丙○○認識這一段 期間,我們也有單獨相處過,從來都沒有發生過肢體上的關 係,所以我還算滿相信他的,因為這個藥效每次服用每次多 久會發生作用真的不一定,所以當時也不知道乙○○什麼時 候睡著的,我也不知道我什麼時候在房間睡著,我想說我們 可能還有時間,但是我有請他先下去,我有說下去不用感應 ,乙○○也有聽到這句話,我請他下去我們要休息了。(丙 ○○跟妳回到妳的租屋處的時候,妳是不是有抱著丙○○, 丙○○也有親妳的嘴巴,也有隔著衣服摸你的乳房?)沒有 這回事,我如果有這個意願讓他親我或跟我有肌膚之親,我 為何還要去驗尿、驗傷,我否認有這回事。(丙○○是否在 妳吃安眠藥睡覺之前,是否與妳共同躺在床上滑手機?)有 。(妳的床單、被褥有無沾到經血?)有。我警詢所述實在 ,但是我現在忘記我當時為何會問有無使用保險套,我現在 真的一點印象都沒有。(關於妳有無問丙○○你有無戴保險 套?丙○○回答說這裡沒有保險套的說法,到底是以妳警察 局陳述為準?還是以妳今日陳述為準?)當時在警察局相隔 1 個月記憶比較清楚,當時在警察局講的或許比較清楚,到 現在已經忘得差不多了,所以我不記得我當時做的筆錄,警 察局陳述的筆錄應該比較準等語(見本院卷第63頁至第77頁 )。
4、證人即被害人甲○之室友乙○○於警詢時證述:…只記得我 們約在那個旅館,然後在那個旅館內喝酒、聊天,酒是丙○ ○買來的,住宿的錢也是付的。沒有什麼特殊狀況,我跟34 88-104425酒量都不又好,我們兩個分別喝了點啤酒就喝茫 了。我只記得丙○○開他的車載我們兩個回到我租屋處的停 車場B2,我先在B2下車,就直接上樓了,他們再往下開到B3 停車。我上樓整理一下客廳,沒多久3488-104425就和丙○ ○一起上樓。上樓後3488-104425和丙○○在客廳聊天,我 因為隔天要上班,所以在忙我的事情。後來我跟我室友想睡 了,我們有服用安眠藥,我室友跟丙○○說「我想睡了,下 去不用感應」,她就進去她的房間睡覺,我工作壓力比較大 ,睡眠品質比較不好,所以先在客廳坐一下,我不知道我什 麼時候睡著的,也不知道丙○○有沒有離開。我沒有看到34 88-104425遭丙○○性侵,但我睡醒時我聽到我室友在廁所 哭。室友在廁所的時候,一直叫丙○○離開,然後就不停的 哭,丙○○就對她說「你覺得我是不負責任的人嗎?」我當



下也不清楚發生什麼事,就覺得丙○○跟我室友怪怪的,後 來因為我室友在廁所待很久了,我就問丙○○「要不更先離 開,你這樣待下去她也不會出來」,丙○○聽完我的話就先 離開。我室友確定丙○○離開後,就從廁所出來,跟我說她 被性侵了,然後她就急急忙忙的開車去中國醫藥學院驗傷等 語(見偵卷第6 頁反面至第7 頁);復於偵查證述如警詢所 言外另證述:被害人醒來時來我房間跟我說為何被告在她房 間,說被告好像有對她怎麼樣,她覺得害怕害躲進廁所內, 被告就在廁所外,一直要被害人出來,當時我在客廳讀書, 我不知道他們發生何事,被害人在廁所內一直叫被告先走, 我有聽到被告對被害人說「你覺得我是一個不負責任的人嗎 」我是聽到這句話才覺得不太對勁,因為當時被害人在廁所 一直哭,我叫被告先離開,不然被害人不會出來,被告就先 走了,被告走了之後我問被害人,被害人說因為當時她月經 來,被害人說她在化粧桌上看到有經血的衛生紙,她覺得奇 怪,她不可能自己將擦過經血的衛生紙放在化粧桌上,她說 要去醫院檢查,她就自己慌慌張張的出去了等語(見偵卷第 89頁反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如前述外,另結稱:(104 年9 月29日下午你們兩個有無吃安眠藥?)有,因為我們要 睡覺了。我是吃一粒安眠藥,我那時候習慣吃安眠藥睡覺, 因為我工作量很大。(安眠藥的藥效可以睡多久?)不一定 ,因為我睡眠很淺,如果我睡得好,就會正常,如果睡不好 就還是會醒來。(妳大約是幾點吃的安眠藥?)下午回家之 後沒有多久。中間沒有醒來,睡到起床。我忘記何時醒來, 好像下午沒多久快晚上,我記得我睡沒有幾個小時就起來了 。(妳跟甲○、被告丙○○於104 年9 月28日在○○○汽車 旅館期間,你們都在做哪些事情?)喝酒、聊天。(有睡覺 嗎?)我們喝醉了。(所以有無睡覺妳忘記了還是怎麼樣? )我忘記了。(請妳回想一下,甲○和被告丙○○在汽車旅 館那段期間,他們是否有發生性行為還是有肢體親密接觸? )沒有,因為我跟甲○都在一起。我們是各自吃的安眠藥, 我吃完的時候跟她說我要去睡覺的時候,她也跟我說她要吃 安眠藥睡覺了。(妳們有對話說妳們要睡覺要吃安眠藥,妳 是在哪裡跟甲○說的?)我們在客廳,她有跟我說她要吃安 眠藥睡覺了,我有跟她說我已經吃安眠藥睡覺了,因為我吃 安眠藥有個習慣不一定是在客廳睡覺或是在床上睡覺,我只 要吃完躺下來可能就會睡著,她跟我說她吃安眠藥睡覺了, 我有聽到她跟被告丙○○說下去不用感應,後來我就在客廳 睡著了。(當時甲○跟妳說她要吃安眠藥睡覺了,妳們對話 的時候丙○○是否有在旁邊?)有。(所以丙○○是否有聽



見妳們關於對話說要吃安眠藥?)有。(有沒有你睡醒之後 甲○有跑去跟妳講被告丙○○有對她做出不禮貌的事?)有 ,她跟我說她的化妝桌上為何會有衛生紙是紅色的,因為她 月事來,她有跟我說她有一點覺得奇怪。她跟我講完之後就 去廁所,因為我隔天要考試在看書寫東西,我在客廳,她一 直躲在廁所我就覺得很奇怪,我就有聽到丙○○跟他說「妳 覺得我是一個不負責任的人嗎」,我就有一點不太妙的感覺 ,因為她一直不出來有一段時間了,我就跟丙○○說「你要 不要先出去,不然她現在也不會出來」,所以丙○○就先走 了。我有跟甲○說丙○○已經走了,妳要不要出來,她才跟 我說發生什麼事情,她就說她要去醫院,因為當時我在看書 ,我也沒有想太多,到了晚上才想說怎麼這麼久還沒有回來 ,我就打她手機是關機的,我就覺得不太對,她跟我說她去 哪間醫院,我就去醫院找她,可是我去醫院的時候,護士跟 我說她是特殊案例,我沒有辦法進去,她在小房間裡面,所 以我就在外面等她。我不知道她在哪裡服用安眠藥的,可是 我是有跟甲○說我已經吃完安眠藥我要睡覺了。(妳講這句 話的時候,丙○○在旁邊嗎?)因為我們都在客廳,丙○○ 也在客廳…。(甲○有提到她吃了安眠藥要回房間睡了,是 嗎?)對。(當時丙○○也在旁邊是嗎?)對。(所以丙○ ○當時知道你們兩位都吃了安眠藥?)他應該會知道。(甲 ○有在廁所裡面哭是嗎?)有。因為甲○關在廁所裡面很久 ,我一直在都在用我自己的東西,後來丙○○有到廁所門前 等語(見本院卷第79頁反面至第81頁)。
5、綜合證人甲○上開證述內容,核與證人乙○○所證述之情節 相符,足證被告於案發前對甲○深有好感、十分鍾情,曾幫 忙過甲○,使甲○感激在心,信賴被告之為人,甲○因而對 被告失去防備,於案發前與被告、乙○○共同至○○○旅館 徹夜飲酒、泡腳及聊天,甲○、乙○○因飲酒後已有醉意, 由被告開車載甲○、乙○○二人返回渠等之上述居處休息時 ,甲○尚且忘記其停車位在何處?須由證人乙○○以微信傳 送車位號碼予甲○讓被告停車,被告與甲○共同躺在甲○之 床上滑手機,回至居處不久,甲○、乙○○因酒醉及一夜未 眠深感疲倦、睡意正濃,相互表示將服用安眠藥準備睡覺, 甲○並同時向被告表示離開其居處時不用感應,不料被告見 聞被害人已有醉意及已服用安眠藥,即趁甲○沈睡不醒人事 ,在上開時間,在甲○床上,脫去甲○之衣服,以親吻、撫 摸或以身體不詳部位磨蹭甲○之乳房、外陰部等處,甲○因 飲酒、服用安眠藥後,昏睡意識不清,處於不能抗拒,而使 被告猥褻得逞,但被告上開猥褻等行為,致使甲○處於半夢



半醒之狀態,意識中察覺有人搬動、摸撫其身軀,甚而出言 質問被告有無使用保險套?迨甲○睡醒後發現被告睡在身邊 ,且床單、被褥染有經血,而化妝桌上異常留有擦拭過經血 之衛生紙,因而懷疑被告乘其睡覺之際對性侵害,心生畏懼 躲入廁所哭泣,而被告自覺理虧,遂在廁所外對甲○表示「 你覺得我是一個不負責任的人嗎?」以此安撫甲○,但甲○ 無法接受不願走出廁所,乙○○聽見此事,因而要求被告離 開甲○才會離開廁所,甲○等被告離開後告知乙○○其疑似 遭被告性侵害之事,並隨即前往醫院就醫檢查身體等事實, 應屬有據,應以採信。況衡諸常情而言,依被害人甲○與被 告案發前之認識多年、彼此有深厚情誼,倘被告未有此事, 被害人甲○實無甘冒偽證、誣告罪刑責之風險,無端構陷被 告犯有本案之乘機猥褻行為,更證明證人甲○於所為證述應 非虛妄,洵值採信。
㈢、另佐以卷附參考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受理疑似性侵事件 驗傷診斷書,其他補充說明欄所載「(例如:外觀或精神狀 態之描述)精神晃神。自述有服用安眠藥。採證前有服用不 知名藥物」;及卷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勘 察報告,其中肆、現場勘察所見情形記載:「勘察時被害人 精神狀況不好,頻頻稱要睡覺,於勘察未結束時即倒臥床上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