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郭承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闕逸華間因104年度重國字
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0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63,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