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 告 郭昱琇
被 告 劉孟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代墊之扶養費,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 ○街00巷0弄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見本 院卷第13頁),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另原告具狀表示 希望能在台中開庭等語,與法無據,尚難允許,併予敘明。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