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黃沛纓即黃雅婷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93,7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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