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移調字,106年度,3號
CTDV,106,移調,3,2017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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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蔡林秋連
   聲 請 人 卓昭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清農
   聲 請 人 陳信長
   訴訟代理人 邱美惠
   相 對 人 賴澄枝
   訴訟代理人 林大源
上當事人間106年度移調字第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2月1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郭文通
     書 記 官 黃昰澧
     調解委員 蘇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詳如報到單
     相 對 人 詳如報到單
本件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賴澄枝願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30分之1 )、同段563-1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0
  分之1 ),同段563-2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0分之1) 共三
  筆,願以新臺幣24萬元出售轉讓予聲請人蔡林秋連承受。
二、相對人賴澄枝願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30分之1 )、同段14-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0分
  之1 ),同段1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0分之1) 共三筆,願
  以新臺幣6 萬元出售轉讓予聲請人卓昭華承受。
三、第一、二項金額聲請人蔡林秋連卓昭華均願於106 年2 月
  15日前給付完畢(並匯入華南商業銀行東苓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 、戶名:賴澄枝帳戶內)後始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
四、土地增值稅由相對人賴澄枝負擔,其餘稅費及代書費由聲請
  人蔡林秋連卓昭華負擔。
五、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  解  委 員 蔡盛源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蔡清農、邱美惠
          相   對   人 賴澄枝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林大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黃昰澧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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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