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6號
原 告 陳炳佳
被 告 美夢成真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陸怡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重開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
105年12月8日所召開美夢成真第二代區分所有權重開議之決議無
效及管理委員選舉不成立,核屬財產權訴訟,然原告如獲勝訴,
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既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亦即新臺幣
(下同)1,650,000元,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應再補繳
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