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60號
CTDV,106,司票,160,201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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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蔡聖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UNTALAN MADELENE BASYER、MORENO MARY
JOY PAALASALVADOR JENNIFER PORTERIA、ABELLO JONALYN
CARSON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本件票面金額究為多少?及具體請求金額為多少?(本票原
本之票面額為160000元,而聲請狀上之票面額為40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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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