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4號
CTDV,106,司拍,44,201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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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洪正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町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
  (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林町科、債務人林洪總菊、林町喜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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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