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徐芃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富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係人陸百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台端於106年2月3日所提出之本票影本,其發票人(債務人
)為陸百新,請釋明其與本件債務人古富銘有何關聯(如背
書、保證)。若台端所提之本票影本與本件無關,請另提出
聲請人對債務人古富銘之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