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3號
CTDV,106,司拍,13,2017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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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徐芃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富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係人陸百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台端於106年2月3日所提出之本票影本,其發票人(債務人
  )為陸百新,請釋明其與本件債務人古富銘有何關聯(如背
  書、保證)。若台端所提之本票影本與本件無關,請另提出
  聲請人對債務人古富銘之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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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