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37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 務 人 倪健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柒萬零貳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九個月,㈡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
壹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貳拾參元,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之信用卡債權新臺幣155,135
元之部分,依其提出之信用卡帳單,已計算至民國106 年1
月26日止之利息,債權人請求自105 年1 月27日起算利息,
與上開信用卡帳單不符,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期間 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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