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25號
CTDV,106,司促,2025,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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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夏浩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陸佰參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計算
  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遲延違約金,㈡新臺幣
  壹萬零肆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肆佰零陸元,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
  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之逾期費用合計新臺幣1,200元
  ,已計入總額新臺幣10,453元,債權人再為請求,與契約不
  符,應予駁回。另本件信用卡申請日期為民國101 年2 月4
  日,應債權人提出信用卡應收帳款主檔維護表所載DATE為
  07/01/15,則上開債權業已計算至104 年1 月7 日止,債權
  人請求自101 年1 月8 日計算利息,顯與上開應收帳款主檔
  維護表不符,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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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