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夏浩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陸佰參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計算
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遲延違約金,㈡新臺幣
壹萬零肆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肆佰零陸元,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
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之逾期費用合計新臺幣1,200元
,已計入總額新臺幣10,453元,債權人再為請求,與契約不
符,應予駁回。另本件信用卡申請日期為民國101 年2 月4
日,應債權人提出信用卡應收帳款主檔維護表所載DATE為
07/01/15,則上開債權業已計算至104 年1 月7 日止,債權
人請求自101 年1 月8 日計算利息,顯與上開應收帳款主檔
維護表不符,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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