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18號
CTDV,106,司促,2018,2017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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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祐愷(原名張仁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張祐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合法收受債
  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前附郵件收執回聯係招領逾期退回
  ,故認未合法送達,附此敘明);另如通知人非債權人者,
  請併提通知人受債權人委任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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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