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7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謝麒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壹萬零玖佰陸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
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貳拾參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
壹拾壹萬捌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之債權額新臺幣118,328 元部
分,其違約金合計新臺幣1,200 元,已計算總額118,328 元
內,有信用卡欠款資料影本在卷可稽,則債權人再為請求,
與契約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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