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144號
HLDV,90,除,144,2001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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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麗玉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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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三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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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帳號│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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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力總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花蓮分行 │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陸萬伍仟元   │0000000 │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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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