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46號
CTDV,106,司促,1846,2017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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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46號
債 權 人 微風京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賢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田桂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田桂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大樓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
  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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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