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劉俊清
債 務 人 黃瑞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
臺幣玖仟壹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
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
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
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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