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67號
CTDV,106,司促,1767,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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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6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債 務 人 陳代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貳拾叁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49964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09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1,12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49964。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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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