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23號
CTDV,106,司促,1723,2017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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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2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柯凱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柯凱馨於民國101 年6 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1 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364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或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㈡緣相對人柯凱馨於民國105 年4 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6 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1 月22日止未受
  償之遲延利息135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4226元。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
  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
  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7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柯凱馨 431│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
│  │11982 │0000000000│1 月23日起 │      │十二點七九  │
│  │元  │809    │      │      │       │
├──┼───┼─────┼──────┼──────┼───────┤
│ 004│新臺幣│柯凱馨 463│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
│  │264285│0000000000│1 月23日起 │      │四點九九   │
│  │元  │673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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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