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20號
HLDV,90,訴,220,2001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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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原   告 國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榮
  被   告 華峰大理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益壽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十四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送達原告,此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陳心弘
~B法   官 朱光仁
~B法   官 余明賢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林香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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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峰大理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