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原 告 國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榮
被 告 華峰大理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益壽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十四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送達原告,此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陳心弘
~B法 官 朱光仁
~B法 官 余明賢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林香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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