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62號
CTDV,106,司促,1662,2017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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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62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玉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醫院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江玉櫻為86年9 月生
  ,為未成年人,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債務人江玉櫻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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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