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49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債 務 人 溫榮輝(即朱祝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溫榮輝應於繼承案外人朱祝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