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30號
債 權 人 陳建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得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本票,發票日為民國104 年6 月26日,與台端
提出之建物謄本所載「擔保之債權種類及範圍:104 年7 月
1 日所立之票據之借款」不符,又上開支票無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之約定,則台端請求年息20﹪及違約金、損害
賠償金之依據為何?
二、又上開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台端有無現實提示,及提示
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三、債務人林得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