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88號
CTDV,106,司促,1588,201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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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佳慧
債 務 人 羅睿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貳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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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