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3號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阿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震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債務人李震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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