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73號
CTDV,106,司促,1473,201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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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3號
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震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李震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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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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